早报讯(记者黄墩良)深夜,女工友独居宿舍,不敢入睡,便叫来邻舍的一男工友壮胆作陪。结果,两人发生了性关系。男的说女的没反抗,女的说男的没强迫,但是男子被判了6年刑,这是为何?
去年下半年,小樱(化名)来到一家包袋厂打工,函峰也刚好进厂不久。
两人的宿舍紧挨着。函峰一个人住,小樱则跟另外一个工友住一间。宿舍这么近,小樱与函峰抬头不见低头见,很快熟悉了。
去年10月份的一天,已经晚上11点多了,工友还没回来,小樱穿着睡衣一个人待在宿舍,越想越害怕,不敢睡觉。于是,她就走到函峰的宿舍,要函峰到她的宿舍去陪她。函峰同意了。
一进入宿舍,门就关了起来。两人坐在一起聊天,聊着聊着,就越靠越近,最后滚在一起了……
完事后,函峰就回宿舍了。他说,当时小樱并没反抗。小樱也说,函峰并没强迫她。
两三天后,函峰又来小樱宿舍,趁着没人,两人又发生了性关系。在接下来的日子,两个人的宿舍,就成了他们做爱的场所。有多少次,函峰已经记不清了。
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中午,工友不在,函峰又一次与小樱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函峰走出小樱宿舍门时,碰到恰巧登门的小樱亲戚。看到函峰慌慌张张,亲戚就问小樱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小樱说,她刚和函峰“睡觉”了。
“你才几岁啊?”亲戚感到事态严重,找到函峰质问,随后向警方报警。因涉嫌强奸罪,函峰被抓捕归案。
函峰(20岁)说,他开始根本不知道小樱几岁,只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才发现小樱发育未成熟。“我也不知道这是犯罪。”但有人作证说,她曾经告诉过函峰,小樱还小,叫他不要对小樱动手动脚。经调查,小樱跟函峰发生性关系时,还未满14周岁。
法院一审认为,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函峰明知小樱是幼女,还多次跟她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函峰有期徒刑10年。
函峰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终审认为,函峰的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犯罪的情节恶劣,应当予以改判。近日,中院终审改判函峰有期徒刑6年。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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