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由政府定价 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开征 生活垃圾处理费 以户为单位收取,暂住人员、机关单位、各类学校以人为单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 污水处理费 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日前,我省出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此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设区市、县城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收取;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人为单位收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位为单位收取;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客运车辆、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应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按照“污染者付费”、补偿处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缴纳税金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重复的其他收费项目。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由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日前,我省出台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此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时限缴纳,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税金三部分。
办法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
办法要求,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