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7月4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披露了对16个省(区、市)的54个县(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公告中指出,部分地区存在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问题。一是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共5109.99万元,二是违规代理收费11181.58万元。
(7月4日中新社)
每年审计署发布义务教育经费的调查结果,“乱收费”这几个字都会跃然纸上。一直以来,教育事业性收费规模偏大、收费行为混乱等都为广大学生家长所诟病。2005年8月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第六次全国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结果显示,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因素,乱收费金额约占涉农乱收费总额的一半。教育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的严重性可见一斑。
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非经营性机构通过公权力向公民收取费用的一种行为,它与税收一样,是一种对国家正常运行起重要作用的行为。它要得到合理的实现,就必须先征得公民的同意,同时,收费主体必须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优质公共服务和设施。且无论哪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先提出收费方案,并由立法机构或被授予相应权力的部门审查批准,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但是,我国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尤其是教育方面的收费往往不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而是利用行政权力巧设名目乱收、强收,也正是因为这些收费行为回避了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规避了法律关口,使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严重失范,其行政权力在制订收费项目包括收费方式、程序、类型、标准等方面具有强烈的自我膨胀性,随之出现的必定是种类繁多的乱收费。
那么,如何杜绝行政事业性乱收费呢?在我看来,监管部门如物价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想办法制衡利益冲动背后的权力失范。进一步说,就是要避免同一主管部门或机构既有自我授予收费的权力,又有制订收费方式、程序、类型、标准的权力,甚至处理收费款项的权力。只有当这些权力严格地归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之上,才可能有效遏制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比如,一项教育事业性收费要不要收,如何收,应由教育部门负责项目审查包括调研,由人大负责审批,而具体收费则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除必需的工本费、材料费等外,所收费用一律不得返还教育部门。
必须指出,以上设想的落实需要各权力主体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严格执行。这就好比做游戏,如果没有基本的游戏规则,游戏是无法进行的。那么,这个“游戏规则”是什么呢?我以为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指出,目前我国得到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是极少数,大多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依据更低层次的规章、甚至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征收的。因此,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法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法律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力主体,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行政乱收费而产生的各种纠纷,促使行政事业性收费走向合理化、合法化。这样做也符合法治政府的诉求,通过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控制行政事业机关的不合理利益驱动和利益增长,使其进入有序运行状态,如此,各种乱收费现象才会得到很好地遏制。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