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伙未清产 纠缠十多年 偿付千多万
合伙关系解除了,没签订散伙协议,其中部分合伙人未参与新企业经营和管理,新企业经营者要不要付给过去的合伙人利润?
广东高院最近对一个这样的官司作出判决,判新公司经营者李某、刘某和麦某偿付原告霍某合伙利润和利息及借款1200多万元,另加利息预计不少于1300万元。
文/记者李春先、刘旦
李某、刘某和麦某与原告霍某原本是佛山市乐从镇农民,20年前合伙做生意,但10年前双方开始打官司,一打就打了10年,反复了5个来回,弄得远近闻名。他们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合伙办厂分手未签散伙协议
据李某说,1987年,李某和原告霍某等4人签订《办厂协议书》,每人出资2.5万元合伙开办了顺德县乐从平步发兴五金机械厂。1990年变更登记为藤冲发兴陶瓷机械厂,从事五金配件的加工业务。但工厂变更后仅仅一年多,到了1991年合伙人之间就开始产生分歧。
1992年,由于三乐路扩建部分厂房被征用,工厂必须另建新厂。1992年4月,旧厂制作了《发兴厂88~91年工程利润分成》,计算出4名合伙人应得利润。由于合伙人霍×光要退伙,旧厂于1997年7月制作了《发兴陶瓷机械厂结业分成》,李某和霍×光都在自己的名字后面签了名。另外的合伙人麦某和霍某没有签名。
至此,霍×光退出合伙体,而另外一名合伙人即原告霍某应分得的旧厂利润及结业分成款都没有领取,并且被搬迁后的新厂占用。在旧厂没有签订散伙协议书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另起了炉灶。李某与另一名合伙人麦某一起将分得的财产与刘某一起开办新厂。
1992年1月,李某代表新厂与顺德县荷村乡荷村管理区签订租用土地和上交管理费的协议书。之后,由荷村管理区按照约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开办新厂,新厂性质为“村办集体”,实际上是私营合伙。新厂工商登记时股东没有原告霍某的名字,是李某、刘某、麦某。
10年5场官司终审后还要打
拆伙5年之后的1998年7月,当年的“合伙人”之间打起了官司。霍某以李某、刘某、麦某侵占合伙财产,应返还合伙利润和借款为由,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霍某历年应得的利润分成8978187元,并返还荷村厂剩余资产应得份额3862938元,返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123万余元。三项合计1750多万元。自此,这桩官司就开始了拉锯战,从佛山到广东省高院,几起几落,纠缠不清。
1999年3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霍某不是荷村厂的合伙人,对霍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霍某不服,于2000年5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高院将此案发回佛山中院重审。
2002年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再次确认霍某不是荷村厂的合伙人。法院判荷村厂现在的3名合伙人共同返还该款项和利息约130万元。
霍某还是不服,再次上诉。广东省高院经过重审,于200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内容,但判决3名荷村厂合伙人支付230万元给霍某作为补偿。2003年1月霍某拿到了230万元补偿款。
案件虽然有了终审结果,但原告霍某仍然不服判决,于2003年5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再审的申请。2004年5月广东省高院决定立案再审。
争论焦点:是借款还是合伙
旧厂结束的时候属于霍某所得的50多万元被新厂占用,究竟是算作投资还是借款?霍某究竟是不是荷村厂的合伙人?双方对此存在争议,而法院前四次判决和最后一次再审判决也大相径庭。
原告霍某认为是投资,因此他理所当然是新厂的合伙人,要分配新厂的利润。而被告之一李某则认为,后来创办的荷村厂,霍某从来没有参与过管理,几乎没有踏足新厂,并且投资、项目计划书等文件中都没有霍某的签名,所以霍某把自己当成合伙人要求分割利润是无理要求,是想不劳而获。当初没有拿走的那50多万只能作为借款归还。
法院在前四次判决中认为,尽管在旧厂结业时原告霍某应分得的份额共53万多元被新厂及荷村厂占用,但由于双方当时未明确该款的用途,故不能认定是向荷村厂投资,同时霍某也没有参与荷村厂的经营管理,没有参与每年的分红。因此对霍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但今年6月广东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旧厂结束的时候没有签订散伙协议书,没有证据证明霍某退出了合伙体。新厂100万元投资资金全部来源于旧厂的利润和现金。1993年的财务报表中曾记录霍某当年分红的具体份额,尽管他没有领取。1994年以后新厂财务报表没有记录霍某的利润分成,但霍某以从麦某处收取财务报表的形式参与了利润分成,但实际没有收取分红款。所以法院对霍某的诉讼予以支持,并判三名被告共同向霍某偿付共1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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