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一起“复杂”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中两个被告不承担责任,“非城镇户籍”原告的伤残金按城镇户口计算。
去年6月,张家口市某文艺单位在拍摄电视剧过程中急需群众演员。
剧组人员从张家口一家饭店找到在此打工的王某,并一同乘坐“靠挂”在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孟某的客车到外景地拍摄。拍摄完成返回时,因路况不好,车辆颠簸,致王某腰部受伤。今年2月,王某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王某向某文艺单位、某运输公司和客车司机孟某提出赔偿请求,但三方在责任承担及赔偿数额上发生分歧。调解无望,王某将某文艺单位、某运输公司和客车司机孟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乘坐被告孟某的客车,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在此过程中,由于车辆颠簸致原告遭受的损害,被告孟某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文艺单位与原告受伤无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孟某与运输总公司系挂靠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对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故运输总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原告王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其从2000年开始在市区居住,以在饭店打工为业,其残疾赔偿金数额应以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法院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孟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1117.83元。
曹天健 米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