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对两起恶性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都有领导干部被罢去官职。很遗憾,仍然没有觅到“引咎辞职”的芳踪。众所周知,在前一起陕西的所谓虎照“真相大白”中,林业厅的两个副厅长、一个厅信息中心主任被免职;在后一起贵州瓮安群体性事件中,先是县公安局政委、局长,接着是县委书记、县长,相继被免职。
没有主动,全是被动。你不免,我就赖着不走,管它出了什么天大的损害政府声誉的事情。
人们想必已经注意到,2002年修订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1995年那个《暂行条例》中“因公辞职、个人自愿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一种,那就是“引咎辞职”,记得一时还成为热点话题。然而,时至今日,有谁见到过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也许是自家的视野狭窄吧,我是没有见过。我所见过的和“引咎”二字能沾上边的,是不知什么人发明、却也在媒体上大行其道的怪异词组,叫做“责令引咎辞职”。合“责令”与“引咎”为一,动了半天脑筋,却是吃力不讨好,不伦不类。引咎辞职是官员主动把过失归到自己身上,主动表示要为此承担责任;责令辞职则是上级部门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南辕北辙,哪里有可以调和的余地?“责令引咎辞职”,既被动又主动?被动中有主动?随你怎么说吧,不过别人要笑掉大牙了。
在新近这两起恶性事件中,没有哪个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也就等于是没有哪个领导干部对事件的发生认为自己有责任,甚至没有人为此感到愧疚。这该是引咎辞职难露芳踪的根本原因。号称虎照如果有假就将引咎辞职的朱巨龙,信誓旦旦,历史也的确给他提供了一个践行诺言兼且首吃螃蟹的机会。当初,在央视播出的采访画面里,许多观众一定也都见到了谈笑风生的朱副厅长,在说到辞职的时候,还作出了一个把纱帽从头上卸掉、摆在一边的动作。可惜到头来,朱某人仅仅是黑色幽默了一下而已,或者说在辞职这样严肃的问题上照例不忘愚弄全国人民一回。人们发现,即使在免职之时,他也没有丝毫愧疚之意,声称还要继续“开心生活,开心享受”。要求这样毫无羞耻意识的官员引咎辞职,无异于元稹所说的“放鹤在深水,买鱼在高枝”。如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辞职的定义,来个从文字到文字的话,朱巨龙之流别说引咎了,他们被免职的前提正在于“拒不辞职”。第六十条就是这么写的:“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在一些人削尖了脑袋想要当官、买官卖官还是构成一种严重不良现象的社会背景下,“引咎辞职”的规定颇类空中楼阁。在这样的背景下谈这个问题,多少属于侈谈,超前了。凡事太超前了也是不行的。伯特兰·罗素在他的名著《西方哲学史》中说,在达尔文之前,苏格兰法官、人类学家孟伯窦勋爵即主张人类可能是由猿猴演变来的,但是,由于当时的人们缺乏接受这个见解的心理准备,结果孟勋爵成了笑柄。我们相当多的领导干部也并没有引咎辞职的心理准备,当官千好万好,哪里有主动放弃的道理呢?鉴于此,笔者建议,不如干脆在《条例》中把“引咎辞职”先删掉算了,恢复成原来的模样,这决不意味着倒退,正是遵循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笔者还建议,在增强法治意识、服务意识的基础上,对领导干部还应当加一加码,增加一个增强羞耻意识。什么时候,在我们的国土上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引咎辞职,或者可以表明,我们的干部真正有了公仆的意识了。(潮白)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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