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票厅惊现退票大军
昨日,记者在武昌、汉口火车站采访发现,在售票厅附近,拿着车票等待退票的人竟排成了两排。
一边暑运车票紧张,一边有如此多的退票族。“我也是没办法,到重庆的火车票紧张,就多托了几个人,结果买多了一张,如果在车站退票,要收20%的退票费,要花去6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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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些退票族多数只收5元的手续费,有的连手续费都不要,只按面值售出。一位小姐等了大半天,手中的车票也没卖出,只好回到车站退票窗口退票。
300元的火车票一天缩水60元,这让王先生心疼。从而也把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摆上了桌面:在铁路、公路和民航客运中普遍存在的、高达20%的退票费该收还是不该收?
空座仍售出该收退票费吗
2006年1月1日起,《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原第三项退票费的计费条件改为: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收费标准为2元/人次。现计费条件修改为:按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为20%(四舍五入到元)。
记者在武汉一家长途客运站了解到:退票应在开车前办理,开车前两小时内按照票面金额的20%收取手续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在一张武汉飞北京机票上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至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
有旅客认为,铁路、公路、航空的退票都在开车(起飞)前完成,这意味着空座多数情况下仍可售出,尤其在春运、黄金周、暑运等车票紧张的情况下,那么车站和机场还收退票费合理吗?
发改委建议完善退票费政策
近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
在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建议如下: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湖北华微律师事务所黄健中律师认为,承运人收取退票费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旅客在约定的时间内退票,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这个“约定时间”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时间,不是承运人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
而多数受访旅客也表示,公路、铁路、民航收取退票费,不是应该收多少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收的问题。他们认为,消费者和运输单位在权利、义务、责任上是平等的。旅客误点对运输单位造成损失,要承担补偿责任,而公路、铁路、民航误点却只字不提赔偿,这对消费者极不公平。(楚天金报 记者金济 实习生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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