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烧黑的海南红塔卷烟厂仓库窗口。南国都市报 徐培培 摄
7月6日,海口警方再次对海南红塔卷烟厂“7·5”火灾进行通报,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放火后投案自首,大火在28小时后扑灭,损失情况尚待核查。
据了解,7月5日凌晨,纵火犯罪嫌疑人周某用40多只药瓶盛满汽油,将海南红塔卷烟厂烟草仓库、成品仓库等多个部位点燃,酿成重大火灾。火灾发生后,省委常委、海口市委书记陈辞高度重视,赶赴火灾现场指挥灭火救援工作。海口公安机关在组织开展灭火救援工作的同时,积极调查火灾起因。
经侦查证实,火灾系犯罪嫌疑人周某纵火所致,现周某已被海口警方刑事拘留。
在此次事件中,消防部门总共出动消防车辆50余辆,400余名消防官兵历经3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7月6日下午5点,火灾处理完毕,消防官兵撤离,无人员伤亡。记者从该卷烟厂获悉,纵火犯罪嫌疑人周某,是安保部带班班长。
7月5日下午5时火灾处理完毕 6日下午5点10分,记者再次赶到海南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只见遭受火灾的仓库楼,已经不再冒浓烟,但仍然散发着阵阵糊呛味。10余辆消防车开始一一撤离现场。据消防官兵介绍,经过36个小时的连续奋战,截止6日下午5点,火灾现场终于被处理完毕。
卷烟厂大门仍被封锁,记者只好登上附近一幢高楼的楼顶观察。被火烧的仓库楼已经面目全非,22个窗口周围都是漆黑一片。
当天记者从消防部门了解到,此次火灾共有两栋建筑着火:其中一栋为卷接包大楼,建筑层数4层,着火层为3楼香烟仓库,燃烧物资有成品香烟、办公设备、辅料、五金等;另外一栋着火建筑为烟叶仓库,建筑层数为7层,着火楼层为二、六层,被烧毁物品为烟叶。
火灾发生后,海南省消防总队立即启动琼北跨区域灭火救援预案,从澄迈大队、定安大队、文昌大队、琼海大队等调集消防力量赶赴增援。
纵火犯罪嫌疑人系保安带班班长 经海口警方侦查证实,这是一起人为纵火案件,系犯罪嫌疑人周某所为。周某,男,41岁,海南省海口市人,经记者向卷烟厂员工多方了解,纵火犯罪嫌疑人周某系海南省红塔卷烟有限公司安保部带班班长,随后记者也从有关部门核实了这一信息。该犯罪嫌疑人已于7月5日下午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
“和他同事多年,真没想到是他放了火。”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一位不愿透露自己姓名的保安告诉记者。另有一位保安告诉记者,他和周某相识多年,平时同事和他相处还算融洽,对于这次发生的事情,大家感觉“很意外”。身为保卫人员的周某,究竟为何要毁坏公司的财产?一位员工说,周某平时对厂里的某些方面感到不满,估计正是这种“不满”,致使他“铤而走险”。
放火者事后投案自首 据调查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周某性格偏激、易走极端,因对厂内某些方面的情况不满,形成纵火报复心理。经进一步了解,周某对厂里奖金发放的问题表现出很多不满。
7月4日21时许,周某到海口市府城大园路广安大药堂花40余元买了40多瓶药品,并将瓶内药品倒出腾出空瓶。然后又到朱云路陈某开的小杂货店,购买了4瓶用大塑料饮料瓶装的汽油,并在旁边小店购买了打火机。23时许,周某带上以上作案工具,乘坐摩托车从烟厂侧门进入,将携带的作案工具藏在该厂某偏僻角落处,然后佯装正常上班。5日凌晨3点半过后,周某乘夜深人静,利用当班巡逻查岗的机会,将40余个小瓶逐个盛满汽油,分别放置到烟草仓库、成品仓库等地方,分别倒上汽油点火。看到起火后,周某便到海口市琼山公安分局云露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该案造成损失情况待核查,此案正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律 纵火及其处罚 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华网海南频道-南国都市报纪燕玲宋亮亮 黄肇文 吴鹏程)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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