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胡新桥实习生陈青梅公交司机和行人发生冲突,乘客上前劝架时,行人摔下车并于10日后死亡。劝架乘客由此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近日,这起武汉市“无罪抗诉第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2006年8月20日晚7时许,武汉市民张幼启乘坐一辆585路公交车,当车行至汉口振兴路一酒店门前时,因行车避让问题,司机康长斌与骑车男子杜付林发生口角。杜付林冲进车厢站在投币箱旁,抓住康长斌衣领,两人发生争执。
在康长斌求助之下,张幼启上前劝架并与杜付林发生拉扯。其间,杜付林仰面跌落车下。随后,民警赶来处理,杜付林认为自己没有事,于是双方离开现场。
不料,10日后,杜付林因颅脑损伤致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杜付林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称:如果能排除杜付林8月20日受伤以后再未受到过其它损伤,则20日晚上所受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随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0月9日将张幼启刑拘。2007年3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幼启提起公诉。
2007年6月12日,张幼启一案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幼启的推搡行为与杜付林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幼启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杜付林的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张幼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付林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08年1月,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幼启无罪,但需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武汉公交四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11.2万余元。
此后,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张幼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7月3日,此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就张幼启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展开激烈争辩。
公诉人引用司机康长斌及与杜付林同行的同伴李乐金的证言,两人均称:张幼启抓住杜付林的双手向前推了一把,杜付林仰面背对前车门摔倒在车下。
张幼启的辩护人任翠峰律师再次对张幼启作了无罪辩护。任律师认为:证人康长斌系事发司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证人李乐金的几次陈述相互矛盾,第一次在公安机关陈述“好像是张幼启推下车的”,此后的3份陈述却很清楚地描述张幼启是怎样将杜付林推下车的。
任律师还说了另一大疑点:杜付林生前曾两次在公安机关作证“系康长斌将他推下车”。
当日庭审持续了三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日宣判。而张幼启坚信自己的清白。
据了解,无罪判决在武汉相当少见,有时几年可能才会判一例,无罪判决后检方抗诉的案例更是尚属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