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7月8日电 (记者吴冰 通讯员李琳)近年来,广东法院每年受理和办结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均占全国约80%,高居首位;但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理中尚有未明确规定的若干法律问题,影响了司法尺度的统一,对此,广东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将有进一步细化的处理标准。
近年来,广东法院每年受理和办结的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均占全国约80%,始终高居首位;2001年至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涉港澳台一审商事案件29313件。目前全省2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6个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数量约占全国的20%;广东更是成为全国首个所有中级人民法院均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省份。
在6月12日召开的广东全省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介绍说,广东法院的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实际工作还存在困难和问题。比如与当地主管港澳台事务的部门沟通和协调还不够,对一些做法的细化规范不够及时,影响了司法尺度的统一;全省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等等。针对这些工作中的难点,广东高院全面调研、大胆尝试,起草了《关于审理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据悉,该指导意见将就此类案件中出现的管辖、法律适用、证据、送达、担保纠纷等12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统一细化的规范,经讨论通过后,不就将正式适用于广东涉港澳台审判工作的实践。
据了解,广东开展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审判近30年来,首次召开这样专门的工作会议。会议肯定了广东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的“四个坚持”,即坚持注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研究;坚持推进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案件集中管辖制度改革;坚持推动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与交流;坚持加强队伍教育培训。今后广东的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将进一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理解和贯彻“一国两制”、“一个中国”方针和原则,牢牢把握涉港澳台商事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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