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引进立法辩论机制 鼓励代表选举时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加快出台舆论监督条例,支持人大代表就重大事项或热点问题向“一府两院”提出询问和质询……刚出台的一份可操作性很强的特区立法部门的文件——深圳人大尽现创新性“热辣辣亮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今天向社会发出公告: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将于7月17日举行。
为增加市人大常委会议事的透明度,会议将设立10名市民旁听席,市民可报名旁听。
公告甫一发出,广大深圳市民立即争相报名。在此之前,深圳市民已从7月4日该市召开的第56次人大常委会上了解到,即将举行的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会有许多创新性“热辣辣亮点”举措。
拟引进立法辩论机制 深圳市第56次人大常委会已讨论了两项即将提请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次会议审议的法规。其中,在讨论《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负责人提出,根据深圳市委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示范市若干意见的要求,应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建议率先以无线电条例为试点,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召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行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就条例中的主要制度和内容进行公开辩论。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委前不久出台了《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并提出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具体落实意见时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4日,该市第56次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的意见》(简称《人大意见》》。《人大意见》在制定过程中结合了人大今年的工作计划,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心。
《人大意见》在立法工作部分提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在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取得突破。其中提出要加快制定出台《深圳市舆论监督条例》。目前我国尚未有新闻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圳运用立法权就此进行立法,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次重大突破。
除了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立法外,该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强社会、经济、行政、文化、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争取在这些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人大意见》强调提出要通过立法来规范行政权力运作,加快制定行政组织机构、行政编制、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绩效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的法规,设立和规范“大职能、宽领域”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综合执法部门;并要立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尝试建立“交通违例累进加罚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失信违法公示制度”等惩戒矫正机制,厉行法治,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记者见到,《集体谈判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基本生态控制线条例》、《公用事业监管条例》等一批新法规被列入了深圳市近期的立法工作重点。
鼓励代表选举时候选人进行自我宣传 深圳市以往区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某些选区曾出现了候选人张贴海报自我宣传的活跃场面。对这一做法,社会上曾有不同的看法。
《人大意见》在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部分,旗帜鲜明地提出“允许和鼓励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进行自我宣传。”
《人大意见》还提出探索适当扩大选举差额比例,依法扩大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比例。
针对目前人大代表结构不尽科学、合理,突出表现是政府官员所占的比例过重,一些学者称为“角色错位”:官员代表们既是监督主体又是监督对象,不利于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人大意见》提出,优化代表结构比例,减少领导干部特别是政府组成人员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以增强人大代表在社会行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大意见》还提出积极探索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人数,使驻会组成人员在比例上超过兼职,以利议事决策。
对重要疑难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特定问题调查”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非常措施。《人大意见》提出,今后要选择重要疑难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在强化计划预算的实质性审查监督中,将采取成立计划预算审查顾问协助小组和利用中介机构介入调查的办法,加强审查监督力量。
监督方面,在做好常规性审查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探索计划预算的实质性审查途径,强化对政府预算、决算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一府两院”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以此对监督对象的工作提出质问、批评,督促改正缺点和错误。近几年这两种形式使用较少。而《人大意见》提出,今后代表对财政预算、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和其他热点问题提出询问、质询案时,市人大常委会将原则支持,经认真审查后支持代表行使职权。
每年人民代表大会都要选择若干个部门的预算进行重点审查,但数量较少。《人大意见》提出扩大人代会审查部门预算的比例,把现在每年重点审查2-4个部门,扩大至4-10个部门,并逐步实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查。
加强法规绩效评估 确保立法质量 立法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直接影响立法的质量。立法作为一项涉及面广乃至关乎全局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强化党的领导意识,建议深圳市委有关部门提前介入年度立法计划和重要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争议较大、涉及全局的问题,在表决前要提请市委研究,确保立法的正确方向。
制定一项法规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一般历时半年,需要投入大量精力。因此必须确保立法质量,避免法规“行不通”,浪费立法资源。为检验法规的可行性和效果,检验立法质量,《人大意见》提出,要加强法规绩效评估,制定法规制度一年后要进行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则及时修订。
为实现立法工作上的突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7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原则要求,深圳市立法部门将着力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包括:整合立法资源,逐步实施法规草案集中起草,形成统一、高效的立法机制;建立法规公开征询制度,法规制度在起草过程尽可能邀请人大代表、专业人士参加,尽可能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充分发挥立法专业代表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法规的调研和论证工作;积极探索委托立法等形式,提高立法效率等。(游春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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