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安凌晨持刀潜入办公室 欲对加班女员工非礼 遭拒后举刀行凶 获刑15年又被判赔钱
百度员工命案保安被判赔51万
一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所属公司对选派及监管负有管理之责 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李军记者王巍)百度员工被杀案民事赔偿责任已经被“划定”。
2006年2月18日凌晨,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32岁的王女士在公司内被杀害,作案者是当年还不满18岁的保安王恒。当日,王恒持刀潜入办公室,欲对临时加班留宿的王女士图谋不轨。
在遭到王女士的反抗后,王恒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王女士的颈部、胸部十余刀,致使她当场死亡。
事发后王恒自首。由于王恒属于未成年人,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百度公司位于银科大厦内,银达物业公司是该大厦物业服务单位。王恒是淮南保安公司应百度公司邀请派遣的保安员。
2007年8月,王女士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凶手王恒、淮南保安公司、银达物业公司对王女士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恒应对王女士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百度公司承租银科大厦的部分楼层用于办公,且自行聘有保安,故银达物业公司对于百度公司的办公区仅负有防范外来人员进入的保安义务。百度公司所聘用的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属内部人员,进入百度公司的办公区属正常进入,其要求银达物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
王恒犯罪时身份为淮南保安公司保安,时间为其工作时间段内,侵犯对象为保安服务对象。王恒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与其所具有的职业身份及具有的通行权利有直接关系,而其职业身份的取得及职务权利的便利均来自于淮南保安公司。
因此,淮南保安公司对保安的选派及监管负有管理责任。
王恒造成王女士死亡,与其职务身份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刑事责任由王恒自行承担,但民事责任则应由淮南保安公司及王恒连带承担。
据此,一中院判决王恒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总计51万余元,淮南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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