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杰)120急救车拉运被火车撞致生命垂危的伤者,未就近送往昌平区医院,而是坚持送往市区医院,伤者死于途中,家属将急救车所属的昌平区医院诉至法院。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区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4万余元,并认定医院曾修改病情告知书。
2006年8月3日晚,家住昌平区的赵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出门散步。在昌平区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赵女士不慎被火车撞伤,吴先生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拉载赵女士驶向市区。
吴先生说,急救车上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赵女士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她的伤情不断恶化。更为奇怪的是,事发地点距离昌平区医院很近,急救车却未开往该院,而是向路途相对较远的、位于市区的二炮总医院行驶。途中,赵女士的伤势越来越严重,急救车又改道开往沙河医院,但还未到达目的地,赵女士便已身亡。
吴先生认为,120急救车舍近求远,没有履行北京急救网管理制度中的“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延误了赵女士的抢救时间,导致她身亡。因此,他起诉要求120急救车所属的昌平区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庭审中,昌平区医院称,赵女士的死亡原因,是被火车撞伤,难以抢救;120急救车开往市区,是因为赵女士家属要求去积水潭医院进行治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昌平区医院出具了一份有吴先生签字的“病情告知书”,上面写着“我要求送往积水潭医院”。
吴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积水潭”三个字是医院事后添加的。双方申请了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结论为,“病情告知书”的部分内容确为事后添加,且医院的签字时间明显晚于吴先生签字。
中国科协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则显示,昌平区医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从理论和经验判断,不能排除此缺陷与赵女士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昌平法院认定,赵女士被火车撞伤后,在抢救转运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不明。但是,昌平区医院在转运时,未遵守“就近、就急”的救治原则,其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昌平区医院有事后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决昌平区医院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更多精彩新闻 请访问京华网www.jinghua.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