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1日电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声请已超过四年的台湾“公投法”释“宪”案,台“司法院”多数“大法官”倾向宣告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台当局“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的规定违“宪”。
台“公投法”规定,“公投审议委员会”由各政党依“立法院”各党团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机关提请台当局领导人任命。
“大法官”认为,“公投审议委员会”设在“行政院”,“立法院”对行政机构的人事决定权虽可予一定限制,但不能实质剥夺或取而代之;有关规定,侵犯行政权及台当局领导人任命权。
据报道,台“公投法”于2003年底通过立法,引发由民进党主政的“行政院”不满,就部分条文提请复议,但没有成功;民进党“立法院”党团陈金德等85名“立委”便于2004年初,就部分规定声请解释。
在过去四年间,民进党“立委”曾两度拜会“司法院”,催促“大法官”及早就“公投”释“宪”案做出解释。但在去年十月以前,“公投法”案一直被放在待审案件的“仓库”中,直到这半年才有较密集的讨论。
此外,多数“大法官”也认为,台“立法院”代表民意,“公投法”第16条有关“立法院”发动“公投”的规定是合“宪”的。“大法官”最近加快脚步审理,如果表决顺利,可望于今天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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