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否过时了?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河南为什么要在全省法院力推半个世纪前的审判方式?6月27日,记者就此对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大法官张立勇。
首先解决标准问题
“审判模式是可以探讨的,但做好新时期法院工作,首先就要解决一个标准问题。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成败得失的最终标准。”一见面,张立勇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张立勇进一步解释说,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还有许多不满意之处,而我们有些法院和法官却自我感觉良好,两者之间有较大的落差。
其原因归根到底,就是没有确立正确的检验标准。如果法院辛辛苦苦办了很多案件,群众却不满意,案结事不了,到处上访告状,那么再怎么说自己是公正高效的,也都没有用。只有人民群众满意了、赞成了,法院工作才能说是很好地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审判的全过程,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使法院的裁断赢得群众广泛拥护。在诉讼程序上,强调便民利民,及时为群众排忧解纷。但是在过去一段时期里,这种审判模式也受到了较多的质疑、甚至否定。我个人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应当加以调整和纠正。”张立勇语气坚定地说,“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这种诉讼模式仍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基础和生命力。好的传统要坚持、改善,好的外国经验要拿来用,这在司法制度中并不矛盾”。
“有人对我说,为了保持法官的消极中立性,就应该淡化情感。我不这么认为。人怎么能没有情感呢?铁面无私并不意味着要淡化情感。法官不仅要铁面无私、秉公办案,还要有最基本的善良之心、怜悯之心、同情之心。”张立勇颇为激动地说,审判方式不可能脱离实际。
“继承和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长期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使张立勇对审判模式的探讨有着理性的认识,“司法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受制于经济、历史、民族、文化等多方面因素。我国现实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当作为当前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特别是生产力发展的多样性和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的司法活动不可能采取单一的审判方式,更不可能脱离实际,完全效仿西方发达国家的诉讼模式。”张立勇认为,我国现阶段,既有现代化的大生产、城镇市民社会以及基于现代贸易基础之上的经济纠纷,也有广袤的农村、普遍的小农经济和大量发生在乡土基层、邻里家庭之间的传统民事纠纷。针对广大农村和城市基层主要发生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类案件,以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为主要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显示出独特的价值和作用,能够迅速、彻底地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群众满意。
“我长期在祖国的西部工作,到河南后也进行了调研。我认为,我国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经济条件还不富裕,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不足、诉讼能力较差,这些司法领域中的具体国情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张立勇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广大群众普遍的法律素养和诉讼能力现状,决定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追求绝对的司法消极、中立,不能实行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应当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合理分工、有机结合和互为补充。这种现状也决定了任何单一的诉讼模式改革不可能在所有地区、所有领域同步推进。一味采取当事人主义、坐堂问案的诉讼模式,会加重群众的诉讼负担,导致当事人因法律知识欠缺、举证质证能力薄弱而败诉,裁判结果在实体上出现偏差,影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效率和效果,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采取适当的职权主义是必要的。
着力追求和谐司法效果
“我在处理涉诉上访案件中,发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脱节的问题。案子审结了,但群众不满意。人民法院也越来越多地处于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漩涡"中心,这其中更多的是法官判案存在实体问题。”张立勇满脸凝重地说,“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在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下,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人民法院依法收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主动判前释法、判后答疑,弥补群众诉讼能力不足。法官要深入群众,主动向群众调查核实证据,听取当地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把民心民情民意作为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使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乡风民情和群众愿望。
二是人民法院要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系,把适当运用职权主义作为查明案情的重要手段,使审判活动更加符合国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
三是把巡回审判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基本模式,努力实现便民、利民。巡回审判利于群众参加诉讼和监督审判过程,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调解解决纠纷,保障司法公正与透明的实现,对案情简单、标的额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可以迅速到场的案件,即告即立、即审即裁。
四是人民法院要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把诉讼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