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奥运会的政治功能达到滥用的程度,就违反了奥林匹克精神和《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也侵犯了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奥运会的政治功能不可滥用 黄世席
顾拜旦在恢复奥运会时曾希望通过体育比赛来替代国家之间的战争,但事实上百年来战火从未平息;种族、信仰、国籍、政治立场都深刻影响着奥林匹克运动。
从诞生之日起,体育与政治就密切结合在一起。
然而,正因为奥运与政治有着紧密的联系,奥运会便显示出了其独特的政治功能,即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民族的平等,促进国际间正常关系准则的确立等。
奥运会的政治功能是否被正确使用取决于有关政府利用政治干涉体育运动的目的。如果滥用奥运会的政治功能,就会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也会侵犯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虽然奥运与政治在历史上不可分割,国际奥委会却始终在为保持奥林匹克运动的独立性而努力,拒绝成为任何国家的政治工具。国际体育运动的历史充满着政治干涉。正如萨马兰奇所说,他在职期间每天处理的问题中有90%是与政治相关的,纯体育的问题只占10%。
利用体育挑起冲突违反国际法 所有的奥运会都受到了参赛国之间意识形态、政治差异方面的影响,故要求奥运会完全不受这些外来的影响是不现实的。
政治和体育应该建立一种相互尊重的关系。通常情况下,政府干涉奥运会的理由包括诸如推行外交政策、国家宣传、反对、合作、外交承认或不承认、推进人权或经济发展、抵制等。
个人或者组织如果利用体育运动挑起冲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这在《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和第4款中规定得非常明确。尽管体育比赛可能导致观众之间发生流血冲突,但是,利用体育运动尤其是奥运会等大型体育比赛制造骚乱是明显引起国际冲突的行为,尽管这样的事例比较罕见。有关冲突如果受到政治力量的左右,就是与《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的,也是与一般国际法的原则不一致的。
体育可以成为外交的润滑剂 当有关国家之间关系出现紧张之时,体育运动可以被用来作为缓和关系和发展合作的工具,中美的乒乓外交就是明显的事例。而冷战后期的一个表现是,奥林匹克运动帮助结束了美苏两国及其同盟互相抵制对方举办的奥运会的情形。尽管奥运会对严肃的外交领域影响甚微,但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公开的外交场合之中,为不同国家的政府官员提供文化交流和一般沟通的一种渠道。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利用体育为外交服务。体育既可以达到改善国际关系的目的,也可以达到反对某种政治势力的目的。
根据国际法,国家可以利用体育运动作为外交承认的一种形式。包括奥运会在内的体育运动可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建立或者恢复外交关系。国际奥委会在内的国际体育组织做出的决定通常是同国际实践相一致的。
原则上讲,《奥林匹克宪章》禁止把奥运会作为一种宣传的工具。事实上,国家或者组织通常把奥运会作为宣传自己形象的工具。
对于东道国来讲,举办奥运会不仅能够为东道国带来某些政治上的实惠,而且也有助于东道国借此宣传自己的形象和开展对外关系,吸引外来投资和经济开发。
只要有关的比赛没有导致歧视或者纯粹的民族主义,国际奥委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一般都认为主权国家利用体育运动增加自己的形象是可以接受的。对参加者而言,利用奥运会也是宣传自己的有力方法。
但是,当试图通过奥运会宣传自己形象的想法与政治意识相挂钩,就是与《奥林匹克宪章》的非政治目的不相容的。
例如,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希特勒利用奥运会宣传法西斯统治的做法就是一例,希特勒上台后把柏林奥运会变成了宣传纳粹意识形态和种族偏见的工具。
抵制行为违反《奥林匹克宪章》 奥运政治化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把奥运会作为与人权问题进行斗争的前台。尽管奥林匹克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宗教或者政治歧视,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违人权基本原则的事例还是经常出现。
国际奥委会面临的问题是是否应当严格地遵守《宪章》的有关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其在作出有关决定的时候不得考虑任何有关人权问题的事项。但是事实上,随着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包括联合国在内的一些重要国际组织都极力反对世界各地出现的严重危害人权的行为,使国际奥委会逐渐意识到了人权问题的重要性。
例如,由于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政策,在联合国有关决议的支持下,国际社会开始在经济和政治上对南非实行制裁。迫于法律的压力,1960年,国际奥委会禁止实行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参加罗马奥运会,1970年,国际奥委会取消了南非奥委会的会员资格,直到1992年,取消了种族隔离政策的南非,才获准参加巴塞罗那奥运会。
抵制奥运会在历史上曾有发生。如在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前,由于前苏联出兵入侵匈牙利,有些国家拒绝参加本届奥运会;1964年,印尼和朝鲜抵制东京奥运会;1976年30个非洲和中东国家抵制蒙特利尔奥运会;1980年,美、英、德、瑞、澳等国家公开抵制或者拒绝参加莫斯科奥运会;1984年,苏联及一些东欧国家抵制洛杉矶奥运会等。
作为一种政治工具,利用奥运会抵制来达到政治目的的合法性本身就有疑问。从国际角度来讲,抵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
不过根据惯例,在体育运动与人权保护以及其他形式的官方种族主义行为作斗争方面,如果遵守类似反种族隔离的国际公约规定,联合抵制通常是能够被接受的。
然而,国家因经济地理上或纯粹政治上的目的而强加的抵制行为在国际法上是否有效就需要更加详细的个案分析。
有关体育组织不能忽视政治决策,但不允许施加压力,也不许对已被承认的国际活动实施政治上的联合抵制。而对于想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来讲,抵制剥夺了有关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权利,也是不公平和不明智的。奥运抵制被滥用,其结果只能是阻碍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正常发展。
如果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来讲,人权问题不应当被看作是政治问题。但是在人权问题日益政治化的当今,人权确实又是与政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在北京两次申办奥运会的过程中以及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西方国家的一些媒体和反华人士就不断以中国的人权问题为由来反对北京主办奥运会。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从事体育运动是人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有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事体育活动的可能性。北京奥运会同样应当充分体现保护体育人权的丰富内涵。根据现代奥运法治的权利趋向和适应北京奥运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我国当前的整个体育法制建设尤其是奥运立法中有必要格外强化尊重人权的理念,突出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与核心地位,以此指导各种奥运立法与执法活动。
(作者系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