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未被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
兄妹告继母讨父亲骨灰被驳
本报讯 (记者王阳 通讯员韩小东)发现生父的骨灰盒被继母私自取走后,怀柔居民周某兄妹将继母钟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维护自己的“祭奠权”,并索赔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1993年,周氏兄妹的生父周某再婚与被告钟某结为夫妇。婚后,夫妻感情深厚。2006年底,周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周氏兄妹与继母钟某协商后,从肇事者给付的赔偿款中预留了1.5万余元,作为周某的墓地款,并存放在了钟某处。周某遗体火化后,骨灰存放于怀柔区殡仪馆内。去年清明节过后,钟某未征得周氏兄妹的同意,将周某的骨灰取走后自己保管,准备待自己身故后与周某合葬。
今年3月,周氏兄妹到怀柔殡仪馆祭奠父亲时,才了解到父亲的骨灰已被继母取走。双方协商不成后,周氏兄妹将继母钟某告上法院。他们称: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父亲的骨灰应与其已故的生母合葬。他们作为子女,却不知生父的骨灰具体在何处存放,继母的做法侵害了他们祭奠生父的权利,给他们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索赔1万元精神抚慰金。
近日,怀柔法院审理后认定,对已故者的祭奠、缅怀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除保存骨灰进行祭奠外,尚有其他多种形式,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将自然人对已故者骨灰的祭奠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钟某基于双方的感情,愿意保管周某的骨灰盒并选择身故后与其合葬,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此外,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钟某拒不告知周氏兄妹骨灰盒存放地点的行为虽有不妥,但不足以对周氏兄妹的精神造成损害,周氏兄妹亦应对继母与已故生父的深厚感情给予理解并感到欣慰。据此,该院驳回了周氏兄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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