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及时控制和消除影响奥运安全的重大隐患,确保实现“平安奥运”的目标,现就奥运安保举报奖励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群众在奥运安保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大案(事)件线索,经有关部门认定属实,在破案或处置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将按照本公告及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本公告所称的重大案(事)件,特指暴力恐怖事件、境内外非法组织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实施破坏的案(事)件、造成涉奥人员及外籍人员伤亡的案(事)件、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及重大刑事案件。
三、群众举报有价值重大案(事)件线索的,市公安局将根据其作用大小,按照奥运安保举报线索奖励标准,给予1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群众提供举报线索,国家及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数额限制,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本人新交代的;
(四)负特定义务的人员提供的;
(五)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五、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酌情分摊。
六、市公安局负责举报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七、群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提供线索:
(一)公安机关110举报热线;
(二)信函、电报、举报箱、传真等;
(三)直接到公安机关当面举报;
(四)其它有效方式。
八、群众应采用实名方式进行举报。
九、市公安局举报受理部门在案件破获、事件确认或处置后,对举报事实、奖励标准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并向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审定并回复后,由市公安局举报受理部门将审定结果通知举报人。
十、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一、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受理部门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自行废止。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