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及省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甘肃省确定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范围、标准。
补助范围1.灾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因原村庄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灾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按不超过三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圈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民住房需要重建以及一般损坏住房需要维修的,均按每户三间补助。
2.对倒塌房屋和严重受损(需拆除重建的)需要重建住房的,按每户2万元补助;房屋一般破坏需要维修的,按每户3000元补助。对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