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 因对民警到自家店面查缉可疑摩托车怀恨在心,宜州市的陶某纠集数人向派出所扔炸药。7月14日,陶某等5人被宜州市人民法院以犯爆炸罪,分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宜州市德胜派出所民警来到陶某位于宜州德胜街的摩托车修理店,查缉可疑摩托车。
2006年6月上旬的一天,陶某等人在德胜街的摩托车修理店二楼,将覃某存留在床下的民用炸药、导火索等拿出,包装成3包炸药装置,覃某则在场观看了包装炸药包的过程。
同年6月16日晚9时许,覃某驾驶摩托车来报告德胜派出所值班室无人值班后,陶某、兰某某、陶某某、兰某、覃某等人便携带3包自制炸药,分乘3辆摩托车来到德胜派出所附近。他们从派出所旁边的玉米地走到派出所的右边角,兰某、陶某先后各点燃一包炸药引线后,扔向德胜派出所户籍室墙边,但未爆炸,陶某上前捡回。兰某某又引燃另一包炸药丢向德胜派出所户籍室墙边,随后,一伙人各自骑上摩托车逃往陶某所在的德胜镇加隆村欧料屯家中。
炸药爆炸后,德胜派出所户籍室东北墙角被炸裂。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兰某某、陶某某、兰某、覃某实施故意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爆炸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陶某提起犯意,提供爆炸物、组织人员、安排分工,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兰某某、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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