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家口电(记者刘雅静 通讯员刘瑞升)同一主人的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张家口市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车损、货损176882元。
■事故
自家的两辆车相撞了
2007年1月22日,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运输公司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为冀G50056/冀GC790重型罐式半挂车的车辆、货物及第三者等买了全部险种。合同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王力。
2007年6月7日,该车在107国道与冀G39443/冀GC996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巧合的是,两辆车的主人竟然是同一个人——— 王力。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冀G50056/冀GC790重型罐式半挂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
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
运输公司在与保险公司办理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认为,运输公司虽为投保人,但合同约定第一受益人为王力,说明王力是保险标的冀G50056/冀GC790重型罐式半挂车主人,相撞两车同一主人,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遂拒绝赔付冀G39443/冀GC996重型罐式半挂车车损、货损。另外,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一节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法院
两车应当互为第三者
审理中法院认为,保险标的冀G50056/冀GC790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冀G39443/冀GC996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应当互为第三者,互为第三者责任险范围,保险公司以相撞两车同一主人,不属于第三者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冀G39443/冀GC996重型罐式半挂车车损、货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也与保险法相关规定相悖,且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并未明确包括受益人。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同时运输公司并未出现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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