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遇难 家属索赔36万
昨日开庭择日宣判 律师:这是我省首例因见义勇为要求侵权者赔偿案
今年2月3日,昭通男子唐茂德在一砖厂为救一对落水母子不幸身亡。事情发生以后,被救者王玲没有向其家属说一声“谢谢”,2月26日,唐茂德的家属将砖厂和被救者王玲告到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昨日,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晋城法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受益者王玲
一直联系不上
唐茂德和王玲同在晋宁县晋城镇白沙砖厂做工。
唐茂德的妻子毛国春介绍,事情发生后,王玲拿到砖厂2万元赔偿后离开了砖厂,再也联系不上,王玲没有对她说一声“谢谢”。之所以将王玲列为第二被告,原告的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说:“王玲作为受益人,我们只要求她承担行为方面的责任,不是经济方面的,作为被救者,对死者家属一声‘谢谢’都没有表示,实在让人寒心。”他希望“通过本案引起法律部门的注意,在规定侵权人补偿责任的同时,受益人可以同时承担责任。”
“原告在砖厂水塘边没有设置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提醒。”陈维镖介绍,“今年6月份,唐茂德被评为‘云南省见义勇为公民’,本案是因被告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该算是我省首例因见义勇为要求侵权者赔偿案。”
2月26日,晋宁法院受理了本案,但王玲一直联系不上,无法传唤其到庭应诉。陈维镖律师介绍,为了使本案尽快得到审理,他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暂时撤销对第二被告王玲的起诉,待王铃出现后,再另案起诉。法院批准了该项申请。
认为砖厂有责
索赔36万余元
认为晋宁县晋城镇白沙砖厂在厂内挖的水塘并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提醒,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唐茂德的妻子毛国春、10岁的儿子、7岁和5岁的女儿以及父母唐永松、徐兴芬向该砖厂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6万余元。
被告答辩称,砖厂里的水塘不是砖厂挖的,而是砖厂建厂以来就存在,是历史问题。水塘虽然存在安全隐患,但并不必然导致唐茂德死亡的后果,砖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在适用赔偿标准上,被告代理人陈桦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应该是按上年度的标准赔偿。陈维镖律师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丧葬费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8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计算的,具有合法性。
此外,陈桦律师认为,唐茂德属于农村人口,而原告是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而陈维镖律师认为,唐茂德出门打工五六年,并不在家务农,补偿应该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全家借路费
来昆打官司
唐茂德7岁的女儿小亭(化名)随同母亲出席了庭审。这个上小学一年级的小女孩已经很懂事,她知道“爸爸再也回不来了”。
旁听的还有唐茂德的大姐夫、大哥和弟弟唐茂先。唐茂先介绍,为了参加庭审,他们一行5人在前日12点就从老家昭通出发。唐茂先介绍,70岁的父亲腿已瘸,干不了农活,66岁的母亲也多病。“家里比较穷,父母看病的钱,都是二哥(唐茂德)打工挣的。可现在顶梁柱没了!”
“来昆明的路费花了500多元,都是借的。”毛国春有些心疼。“昆明呆不起,费用太高了。”唐茂德的大姐夫表示,他们可能会在昆明呆一两天。
之前,毛国春和砖厂进行了几次协调。昨日法庭组织调解时,被告坚称没有赔偿责任,只愿意补偿2万元,原告毛国春坚持要赔偿10万元,法庭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王玉波
为了个粪坑
他就伤人
2007年7月,师宗县彩云镇农民曾老四因自家粪坑被同村村民杨某所填,一怒之下竟将多年的邻居杨某夫妇杀害,并将杨某的儿子砍成轻伤。
昨日上午,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老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万元。
张琼丽 本报记者 浦仕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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