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油站爆炸案三疑犯获刑
中石油等企业遭千万元民事索赔
严剑漪、阮巍
本报上海消息 震惊沪上的“11·24”加油站爆炸事件造成了4人死亡30余人受伤惨剧的刑事责任终于尘埃落定。昨日,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并且当庭判决上述3人3年零6个月至4年零6个月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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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4日7时50分,随着一声巨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一处正在施工的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发生重大爆炸。两名现场施工人员当场死亡,附近的两名行人则被炸飞的混凝土块击中头部而死亡,另有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被火速送往附近医院。加油站附近建筑物的玻璃破碎,整个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800余万元。
经查,2007年9月,身为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下称“太平洋燃气公司”)总经理的田长武,在明知胡国芝所在的上海威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威喜公司”)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仍违反《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允许威喜公司挂靠,并以太平洋燃气公司名义承接具有压力管道改造更新内容的浦三路六里加油站改造工程。由于以包代管,层层转包,故在施工过程中,胡国芝未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有关操作规程组织工人进行施工,田长武未按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安全监管,遂造成当年11月24日的上述惨剧。
此外,胡建军在明知其电焊动火审批手续已到期,却未另外办理,而擅自对正在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液化气压力管道进行焊接,导致达到爆炸极限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爆炸。
鉴于3人有悔罪表现,并愿意赔偿,法院遂从轻处罚:胡建军被判处4年零6个月、胡国芝被判处4年、田长武被判处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此外,该爆炸还引发一起民事索赔案件。在该爆炸案中,由于爆炸冲击力导致上海清流水务工程公司(下称“水务公司”)名下的装潢好的宾馆及配置的家具、空调等都遭受重大损害,故起诉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上海太平洋燃气有限公司赔偿其房屋装潢、房屋检测、加固设计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12万余元。 (严剑漪 阮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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