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主要工作方式
○ 联名向党代会提出提案
○ 闭会期间,个人或联名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提议
○ 应邀可列席同级党委全会
○ 参加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
○ 参加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 参加对同级党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
据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条例规定了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委、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同级党代会或者同级党委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同级党代会或者同级党委组织的活动;受同级党代会或者同级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对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条例规定:大会召开期间,可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党代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提出属于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还规定,党代表受同级党代会和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应邀可列席同级党委全会等会议,发表意见;根据同级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为了保障党代表履行职责和权利,条例还规定:党代表参加同级党代会和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各级党委要为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同级党委还要负责就其工作给予适当补贴。
条例还规定,对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各级党委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各级党委应当建立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党代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根据条例,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召开前,党委应当征求同级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同级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召开全会前,可以就会议有关事项征求同级有关代表的意见。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