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
王钢懿
7月份,媒体接连报道了两起女司机在遭劫之后驾车追击劫匪,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撞就擒的案件。虽然事件的处理结果目前尚无定论,可从民间的视角和法律专家的讨论之间,已经可以看到一些裂痕。
社会民众所赞赏的,是她们以弱小敢于抗争凶暴、勇于捍卫自己财产权益的“义”。
从她们身上,人们看到了一种发自内心的“正义感”被实现的兴奋和鼓舞。而法律专业人士讨论的,却更多集中在她们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定的“正当防卫”,防卫程度是否超越必要限度,甚至其行为是否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是否需要对被损坏的他人财物和被撞死、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等技术层面。
其实,任何个案在适用法律原则和规范的过程中,都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法律原则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冲突与制约。比如,正当防卫所体现的自我保护、抗御侵犯的自力救济原则,在现实中也被公共安全最大化原则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原则所制约。经典的正当防卫理论因此被限制在严格必要的范围内。
任何法律原则的产生,都是基于其特定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传统。对于正当防卫及其限制的确立,其实也是基于西方现代法治传统长期熏染之下所形成的民众普遍遵从的内心确信:一旦正当防卫的机会消失,民众应当也只能信赖司法制度为其实现正义。
但是,在这两个案件中,短短一个月之内就发生两起抢劫单身驾车女性的社会新闻,且又都发生在广东佛山、顺德地区,这本身足以说明该地区的治安形势非常严峻,摩托抢劫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当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民众何以能够在屡屡被侵害的现实面前,树立起完全信赖事后的司法救济的绝对信心,这恐怕需要当地警方拿出有力的破案数据。
如果由于民众缺乏信心所导致的强烈自力救济愿望和行动,超越了“正当防卫”所容许的底限,是否应当由被侵犯的民众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哪怕她们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却不得不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后果,这也无疑是对于任何自力救济行为的否定。
但这却无法否定以“见义勇为”为代表的自力救济观念在我们传统文化和法律观念中的实际影响力。一旦国家法律一方面否定民间自力救济及其所代表的朴素、自发的“正义”观念,另一方面却无法在民众内心建立起对于司法体制的真诚确信,法律的权威不仅不能够得到强化,反而会陷入更加深刻的信任危机。法律的权威其实并不是来自于其高高在上的神圣光环,也不是由于其深奥得成为只能被少数专业人士操作的神秘机器,而应源于其对于社会变革的积极回应和对于社会冲突的有效化解。
对于民众而言,不论是适用何种法律理论,他们期待看到是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双赢。简而言之,老百姓无疑需要当地的司法体制可以有效遏制犯罪,同时也渴望在司法救济不及之处,也允许民众采取必要的自力救济手段来保障其自身的安全。从法律制度层面,即要求法律能够超越既有的概念和框架,融入自身传统文化和民间观念所认同的“正义”观念,为民间的“见义勇为”行为提供合法的制度框架和合理的限制。
具体在当前的个案中,我们固然不希望看到驾驶员可以随意驾车、肆意冲撞伤及无辜,但何妨将其限制在顾及公共安全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范围之内。公民在行使自力救济手段(权利)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而判断的标准在于其实施过程中是否在主客观方面履行了上述义务。
如果在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客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或者他人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损害,为什么不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的同等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类似损害,由国家、或者是一种类似于社会安全保险的机制来予以赔偿,而不应当由见义勇为者自己承担。相反,如果证明见义勇为者确实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的,则依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
可以想见,由此既能激发起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支持,也可以有效配合国家司法机关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特别是在当前基层司法资源相对贫乏的社会背景下,附加必要法律义务的民间自力救济,事实上确实存在非常强大的民意基础和现实土壤。
更进一步来说,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不具有西方法律传统的社会,如何逐步建立起一个既根植于普世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又包容了自身文化特点的、可持续演进的法治社会系统,已经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历史挑战。“见义勇为”及其法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未尝不是我们在应对历史挑战过程中的一次有益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