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兰州7月17日电 记者周文馨 甘肃省兰州市经营服务用水的每立方米单价高出工业用水31.6%,商业用电单价是大宗工业用电单价的219%!今天上午,甘肃农业大学副教授贺有利博士正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甘肃省物价局出台的水、电收费标准中对工业和服务业实施的同质同量不同价的价格歧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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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用水、用电等方面存在商业等第三产业的政策歧视,商业等第三产业一直承受高电价、高水价。与此同时,“十五”时期,全国新增就业人数为3740万人,第三产业增加就业人数3948万人,对全国新增就业人数的贡献率达到了67.92%。
贺有利起诉,2005年12月,兰州市物价局根据甘肃省物价局所作出的甘价商[2005]299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请示的批复》的行政定价规定,将兰州市范围内的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1.70元调整为2.50元。经省物价局定价后,经营服务用水的每立方米单价高出工业用水0.6元,高出比例31.6%。
2006年10月,甘肃省物价局通过《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行政定价决定,将甘肃省范围内的商业等第三产业用电价格作出调整。经调整,商业用电单价是非、普工业用电单价的146%,是大宗工业用电单价的219%。
据贺有利调查,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用电量为736万度,共缴纳电费906万元,比大宗工业多付出493万元。有学者调查还发现,安徽商业用电和工业用电价格差较大,安徽百货大楼公司每年就要多付出约1800万元的电费,
“甘肃省物价局作为甘肃省范围内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其大幅度提高商业等第三产业用水、用电价格的行政定价行为直接导致了我们消费者在接受商业等第三产业服务时的服务价格提升、成本增大。” 贺有利认为,甘肃省物价局的行政行为直接影响了他的基本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贺有利还认为,商业等第三产业具有投资少、就业多、能耗低、污染小的显著特点,对于增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启动内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上有巨大的拉动和提升作用。甘肃省物价局在用水、用电等方面对第三产业采取明显高于工业的价格歧视政策,对于甘肃省第三产业的发展产生抑制的后果。
贺有利称,中央政府在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第一问题是经济结构矛盾突出,一、二、三产业比例不合理,投资消费关系不协调。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快三产化进程。甘肃省物价局的行政定价行为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方向背离,不具有在促进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正当性。
鉴于此,贺有利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甘价商[2005]299号《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兰州市城市供水价格请示的批复》中涉及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价商[2006]265号《关于调整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商业用电价格的相关规定。
贺有利告诉记者,这次起诉的目的,就是通过诉讼,要求商业等第三产业得到与工业、农业同等地位,消除对商业等第三产业的用水用电价格歧视,从而发展第三产业,加快三产化。
贺有利的代理律师、甘肃省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新亭认为,这起行政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诉讼和法律本身,而在于其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意义,在于它所体现的对旧的经济体制和旧有经济思维的反思与拷问。(完)
专家点评:
甘肃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尚伦生:现在政府部门制定物价政策,实际上延续的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仍然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的市场物价。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产品价格,应当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对于国家限制的某些产业,如耗能高、对环境危害大的行业,可以通过提高资源供应价格的政策加以调整,但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以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领域,如在价格上实施高收费,就属于对这个产业的歧视,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也与国家的大政策相悖,应当予以调整或逐步创造条件加以调整。
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同时也是公民向政府表达诉求的一种特殊方式。鉴于此,贺有利博士的这起诉讼,是出于对我国产业政策的关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只要通过这种方式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在收费上不在歧视第三产业,为第三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这次诉讼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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