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7月17日电 (记者郑玮娜)记者日前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确保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海南省政府决定从2008年8月开始,在全省建立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城乡低保补贴、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据介绍,这个联动机制的补贴办法和标准已经明确。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即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联动增加的生活补贴,以后逐月发放,直至停止联动当月。补贴档次为四个档: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为3%至5%为第一档;CPI涨幅为5%至8%为第二档;CPI涨幅为8%至11%为第三档;CPI涨幅为11%至15%为第四档。
城乡低保补贴标准为:达到第一档时,给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每月增加补贴不超10元(含10元);第二档时,增加补贴不超17元;第三档时,增加补贴不超24元;第四档时,增加补贴不超32元。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达到第一档时,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户每月增加补贴不低于20元;第二档时,增加补贴不低于25元;第三档时,增加补贴不低于30元;第四档时,增加补贴不低于35元。
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补贴标准,各市、县政府参照以上档次,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据了解,城乡低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租赁的联动补贴资金,由海南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动态补贴资金,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尚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由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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