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旭
16日,《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出台,其突破力度之大,救助之广,引人关注。为使各项政策得到准确贯彻执行,昨(17)日,省劳动保障厅厅长张成明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意见》确定,地震灾区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灾失去耕地、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业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业劳动者等,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优先保证灾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解读:这一举措扩大了就业援助范围,体现了就业援助力度的加大。这既关系到受灾群众的长远生计,关系到灾区的稳定和发展,又对稳定全省就业形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灾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简化工作程序,及时向就业援助范围内的人员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并力争在年底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
《意见》规定,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不超过2008年底。
解读:为积极预防和避免企业因灾规模性裁员,省政府对这一群体提前开展失业救助,确保其基本生活。此外,我省对参加失业保险、灾后积极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助。这些政策旨在探索建立鼓励企业稳定职工队伍、减少失业。各地要把政策落实好,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调控失业的功能。
《意见》指出,灾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期间,失业保险缴费率下调为单位1%,个人0.5%。下调期限1-3年,视企业恢复生产情况,由参保关系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
解读:在灾区实施社会保险特殊政策,如解决因灾致残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因灾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等,是为了发挥社会保险“减震器”、“安全网”的功能,依法维护受灾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各地一要确保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二要用好用足政策。降低失业保险缴费率、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灾破产的企业核销养老保险欠费等,都应调查核实准确,把好政策关口,为企业恢复生产排忧解难。为确保落实,省上将加大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力度,建立“5·12”地震工伤保险省级互助金制度,保障灾区养老、工伤保险待遇发放。
《意见》要求,要把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解读:抓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是灾区恢复重建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支撑扩大就业和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条件,更是恢复重建中民生优先的重要体现。全省要以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