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贺卫民等3人驾车上路碰瓷致同伙丧命,今天上午,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处贺卫民、韩志强各10年有期徒刑;判处暴玉京有期徒刑4年。
死者曹振声及3名同伙贺卫民、韩志强和暴玉京均为北京市人。
一审法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贺卫民、韩志强各有期徒刑4年,判处暴玉京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决后,检察院以对3被告量刑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以《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贺卫民、韩志强以案件定性不正确为由,也提出上诉。
二中院认为,3被告人行为符合《刑法》第115条第1款之规定,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贺卫民、韩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暴玉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链接 二审为何加刑?
“上诉不加刑”仅针对被告人上诉刑事案件,而此案被告人上诉求轻刑的同时,检方也为求重刑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采纳了检方的抗诉意见,改变了适用法律,认为1名同伙死亡、3车损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择重刑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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