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台建林 “4号中选!”7月17日,在一个摇号机前,陕西省高院司法技术室法官手持4号球,大声宣布。这不是彩票摇奖,而是在确定拍卖公司,拍卖一块价值约在4000万元左右的土地。
此次拍卖起于中国农行西安昆明路支行与西安东方华文光盘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借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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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前,陕西省内13家拍卖公司早早聚集在现场。一台摇号机摆在书记员左侧,13个标有拍卖公司序号的黄色乒乓球也放在醒目位置。
上午9时,拍卖公司代表依次上台简要介绍本公司情况。“当事人,是否愿意协商确定拍卖机构?”陕西省高院司法技术室法官询问当事双方,当事人双方离开现场协商,5分钟后,双方选择的拍卖公司仍不一致,法院准备摇号。
现场人员确认,乒乓球、摇号机都没有问题,摇号开始。在时快时慢的搅动中,13家拍卖公司代表目不转睛地盯着,等待“好运”的降临。最终,4号球滚落。对应的拍卖公司代表非常高兴。
对于结果,没有“中选”的其他拍卖公司没表示异议。
两年前,陕西省高院就开始通过摇号机确定拍卖公司。
2005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规定: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随机的方式就指的是用摇号机确定。摇号机能保证公开、公正、透明地选择拍卖机构,到今天使用了两年多,没有发生一起对确定拍卖公司不满的投诉。”陕西省高院司法技术室负责人介绍说。
在2005年以前,拍卖公司均由法院指定,人为的因素产生了很多弊端。据了解,近几年全国数个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落马,很多都与指定拍卖公司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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