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至9月25日
本市行政区域实施临时空中限制
小型航空器具禁飞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天津市政府发布通告,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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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热气球、飞艇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需要进行飞行活动的,须经北京奥组委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通告要求,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民可举报
违法禁飞行为
举办一届和谐、成功的奥运会是中华民族多年的梦想与荣誉,为此,广大市民都要自觉遵守《通告》,落实禁飞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要严格执行《通告》的禁飞规定,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登记、封存工作。
任何公民发现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违反《通告》,在禁飞期间起降、飞行的,都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处罚:违规放气球最高罚5万
根据国家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施放气球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或在规定的禁区内施放气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结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科学试验、文化体育等航空飞行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
触犯其他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对违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禁飞规定,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全文——
关于在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的通告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须经北京奥组委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工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由民航、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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