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7月20日电 记者陈东升 人民法院报记者余建华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同意,江西男子陈某支付了一笔广告费后,今天以法院名义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一份“悬赏令”,称绍兴人占某欠债40万元,如果谁能帮他找到这个‘老赖’,将给予一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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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法院首允私人在媒体上发布“悬赏令”寻找“老赖”,这在国内尚属首次。
据介绍,2004年12月,绍兴商人占某在江西投中一个工程,向江西商人陈某借了50万元缴纳保证金,结果,两年过去了,占某才还了10万元。陈某多次催讨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占某告上法庭。
2006年12月1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解决纠纷的协议,约定被告占某要在2007年4月到7月之间分次付清欠陈某的4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此后,占某不但分文不还,还半年不见踪影。“法院找不到他,我也找不到他,把他的手机打爆了,要么不接,要么关机!”无奈之中,江西人陈某又一次跑到越城法院,提出了悬赏找人这一请求。
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黄平告诉记者,占某与陈某的协议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与当事人陈某都无法找到占某,致使协议无法继续执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之规定,所以同意了陈某的请求。
黄平说,随着民事经济纠纷的增多,近年来,绍兴开始出现私人悬赏。由于我国目前对私人悬赏尚未立法,对悬赏的内容拟定、悬赏发布的形式途径,奖金的获取等都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一些私人悬赏也引发了一些新纠纷。为防止出现这些问题,越城法院要求陈某先向法院缴纳悬赏的一万元奖金,审查其悬赏广告内容后,才出具文书,同意其以法院的名义在报纸上刊登“悬赏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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