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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证业遭遇“打假”尴尬 法律制裁缺位

  本报上周报道了郑先生状告一公证处为假房产证做抵押公证致使其遭受30万元损失的消息,引起了读者广泛关注。记者今日从北京市公证协会了解到,今年上半年已发生数十起用假证明或冒名申请公证的事件。而作为核实把关的公证处却在审核手段受限、法律制裁缺位等束缚中尴尬“打假”。

  现象

  骗办公证大多是“李鬼”

  公信力是公证处的生存基础,老百姓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必须准确无误,很难接受公证处也有出错的可能。但事实上,抛开这起尚未判决的案件不说,公证处也有过受人恶意欺骗出具错证承担责任的事。

  北京一家公证处近来的遭遇最能说明问题。买房人高某通过中介,选中了赵某出售的房屋。赵某说,房子还没还清贷款,高某先要拿出37万元让他去银行解押才能过户。随后,两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赵某去提前还贷的公证,公证员核查了赵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后出具了公证书,高某也如数付钱。当他去办过户时竟然得知这套房子已被法院查封了。

  原来房子真正的产权人是赵某的弟弟。赵某拿着弟弟的房产证、身份证,冒充弟弟设下骗局。

  赵某最终被判刑,但房款已经挥霍。高某只得要求公证处和中介赔偿。最终法院认定赵某冒名顶替诈骗,房产中介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承担主要责任。而公证处也没有审查出来,承担失察过错责任,赔偿3.7万元。

  北京市公证协会王士刚会长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公证处已经发现并制止数十起利用假证明材料、假当事人申请公证事件。在这些当事人中,85%都是冒充亲属的“李鬼”,为的就是非法处理亲属私房。丈夫背着妻子,找个跟妻子很像的女人到公证处做公证,处理夫妻共同房产;儿子偷出父亲的身份证、房产证,雇个老头儿当“爹”办理委托卖房公证,“名正言顺”地处理父亲的房产。

  由于受害人亲属参与行骗,对受害人十分了解,又能得到受害人的身份证件或用真实信息伪造证件,公证员仅凭观察核对,很难发现破绽。

  尴尬

  核查权限有限难获支持

  王士刚会长说,公证处出具证明材料,承担着很大风险,理应谨慎核查,但公证员“打假”也不容易。

  “公证员办理公证的前提是相信当事人及其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的。公证程序规定,公证员对材料有疑义的,应该核实审查,并不是对所有材料都逐一调查核对。现在假证件的逼真度越来越高,公证员提高识别能力也需要一个过程。现在当事人对办理公证的时间要求很苛刻,甚至希望立等可取,迫于社会压力,公证员难免放松一些审查手段以求速度。”

  国外公证机构“打假”主要依靠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协查,这恰是我国最欠缺的。王会长介绍说,目前,公证处能利用的只有身份证识别器、学历查询网络和工商查询网络等。公证处并非国家机关或司法单位,其肩负的审查职责与享有的审查权限并不匹配。法律没有赋予公证处调查权,因此很多单位不配合公证员核查证件材料,比如银行账户不让查;人事档案不能看……相关部门不配合,行业间信息沟通不畅,使公证员的审核手段受到很大限制。

  尴尬

  骗办公证法律制裁缺位

  面对企图骗办公证的人,公证处就没办法通过司法手段阻止或惩罚吗?

  王会长解释说:“公证处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处罚的权力,更不可能扣人抓人。公证员发现有人用假证,顶多就是没收。”

  “严格说,就连没收都是违规的,因为只有公安机关有没收的权力,我们只能通过不同意没收就要到公安局解决这样变相的方法,迫使其留下假证,尽可能防止假证流回社会,但无法阻止他们重新制作假证再去骗人。”

  发现被人拿着假证件欺骗做公证后,公证处都向警方报过案,但很难被受理。“公证处虽然也是受骗者,但不是实际被害人,没有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报了案,公安局也不受理。但大多受害者由于不知情,很难及时报案。”

  “还有那些打着公证幌子的泛滥的开奖诈骗,我们报了案都无法立案,不明真相的当事人还埋怨公证处。”王会长苦笑着感叹:“真没办法。”法律制裁上的缺位成了公证处目前最大的尴尬。

  设想

  设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

  王会长呼吁社会相关单位,给予公证处一些支持、便利,让公证处尽量避免漏查出错的可能。同时也希望当事人尽量留给公证机关审查核实的时间。

  “我有个设想,在今后两三年内逐步建立公证员执业保证金制度,每名公证员拿出收入的一部分存入保证基金,出了错证就从保证金里扣罚。如果公证员一段时间或执业期间没有出错,可以一次性领取。”王会长期望保证金制度今后能成为公证员的入职门槛。

  目前,王会长当主任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已经设立了奖惩制度,公证员出错按赔偿金的一定比例扣罚,而发现一张假证奖励100元。他知道,在外部环境完善之前,加强内部管理、设立奖惩机制、提高公证员的责任心是最切实可行的办法。

  提示

  公证错误致当事人

  受损能获赔

  “公证是对社会负责的行业,也有赔偿机制。”王士刚会长承诺:“当事人可以放心,确因公证错误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公证机构肯定会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错误的,给其造成损失,可以先找公证处协商,公证处同意赔偿的,和当事人签下协议,由协会审核后,公证处直接赔付。如果公证处不同意赔偿,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诉讼,法院判决公证处应承担责任,公证处会立即赔偿。

  本报记者孙莹 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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