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赣州讯廖华政、实习生梅玲、赵思、记者刘礼明报道:定南一村民尸体停放在殡仪馆长达189天仍未被火化,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13360元,医院、死者家属、殡仪馆三方相互推诿,最后,赣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三方担责。
2007年8月16日,定南县村民李某因腹痛入住定南县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高血压、双肾萎缩,医院对李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术后,李病情持续恶化,于9月8日医治无效死亡。事后,死者丈夫认为李某的死亡系医院所致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认为院方没有责任予以拒绝。9月11日,死者家属将李某尸体运至殡仪馆,医院和死者家属与殡仪馆约定该尸体在殡仪馆冷藏10天,医院支付给殡仪馆尸体冷藏费540元,同时通知死者家属可将尸体火化。死者家属只向殡仪馆预交火化费押金1020元。而殡仪馆以须交清尸体冷藏费等3840元才火化。三方各不相让,就停尸费打起了官司,后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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