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记者杜宇)安全监管总局21日公布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处理结果,1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6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
2007年11月8日13时43分,贵州省毕节地区纳雍县群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35人、伤7人,直接经济损失1261万元。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群力煤矿法定代表人刘龙灵,纳雍县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岳平,群力煤矿总经理李天祥,群力煤矿矿长郭玉发,群力煤矿生产矿长万建生,群力煤矿安全矿长胡凌清,群力煤矿总工程师肖永立等10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
纳雍县县长、县委副书记郭华,毕节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李逸侬,纳雍县雍熙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王玲琳,纳雍县阳长镇党委书记高勇强,纳雍县阳长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朱晔,纳雍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卢启华,毕节地区煤炭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刘兴科,贵州天宝矿产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夏登玺等26人已经按照有关程序受到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