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但对卫生行政处罚不服,并就处罚是否过重提出听证申请。昨日,我市首次举行卫生执法公开听证会。
5月16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我市某水泥生产企业存在粉尘、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这家水泥生产企业有289名职工,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线生产工人138人。2006年,该企业组织32名生产一线工人进行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认为,该企业没有依法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人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明知故犯,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处以警告、责令限于2008年8月16日前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执法人员的举证,企业委托代理人在承认违法的同时提出处罚过重。企业方面表示,在保护职工健康方面,企业态度积极,做了很多工作。曾斥资几十万元改善工作环境,也在原化工局下属的检测站做过环境检测,所有项目合格。没有职工发现患有严重的职业病。近来,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今年有一个月亏损了60多万元。企业虽没及时组织职工健康体检,但正在不断寻找合适的、价格较低的健康体检单位。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陈国年担任了听证会的主持人。对于双方各执一辞,陈国年表示,卫生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保护职工健康,远离职业病。职工健康了,企业也受惠。《职业病防治法》颁布至今已经6年了,企业和职工对防治职业病应有了解。行政执法部门一定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考虑企业的发展要求。
听证会结束7日内,经过合议得出听证结果和听证报告。企业如果对听证结果仍然不服,可向省卫生厅、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叶明旻)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