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女友家放火伤人 公安局拖延履责被判赔4万
与女友分手后,这男子两次到女友家闹事,公安局两次接警但都未对当事人依法处理,后这名男子到女友家放火致两人受伤。日前法院终审判决,公安局应对此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两次接警公安机关未依法处理
2003年7月31日,略阳县女青年陈某向恋爱了半年的龙某提出分手遭拒,后来两人发生争执,龙某将陈某的脖子掐伤。龙某后砸坏陈某家防盗门强行翻窗进屋,并拿起菜刀威胁家人,陈某父亲报警。民警到现场后,被龙某所在单位县烟草公司的稽查大队副队长拦住,以“单位内部纠纷”为由要求自行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离开,龙某也被公司领导批评教育后劝离陈某家。8月1日上午11时许,龙某再次强行闯入陈家,拿起菜刀大闹,陈家人再次打110报警。两名民警来到现场,将龙某强行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并做了笔录。8月2日,龙某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县烟草公司解聘,随后离开略阳返回原籍。
2003年12月27日,龙某乘火车来到略阳,他怀疑陈某的父母一直在干涉他们的事,于是产生报复恶念。次日晚,他提着装了汽油的塑料桶来到陈家。在得知陈某不在的情况下,强行闯入客厅,戳破汽油桶,用打火机点燃了流到地板上的汽油,然后离开现场。陈某的母亲为抢救睡在沙发上的外孙,身体被大面积烧伤,经鉴定为重伤;陈的父亲也被烧伤。
2004年7月,略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龙某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同年9月,陈某的父母认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略阳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安局行为违法,并赔偿两人的医药费及误工费等共计25万余元。
法院终审公安局被判承担责任
因司法鉴定等原因,2005年12月30日,在受理案件17个月之后,略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在7月31日案件和8月1日案件中,县公安局接警后均派民警到达现场,并在8月1日将龙某带回派出所询问并做笔录,后因龙某被解聘返回原籍而使两案没有及时处理。在这两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后发生的放火案与此前两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公安机关在案件中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违法,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
随后,陈某的父母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终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判处结果不当。7月31日案件中,稽查大队副队长并非该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人,且龙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单位已无权查处,因此公安机关在该起事件中有违反110接警工作中所设定的法定义务的情形。8月1日案件中,公安机关对龙某进行了传唤和询问,但并未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立案但并未对龙某进行查处。龙某离开略阳及仍与陈某来往等,也不是未依法处理的法定事由,因此公安机关对龙某违法行为的处理有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也与后来发生的放火案给陈某家造成损害有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判决略阳县公安局在7月31日案件和8月1日案件中存在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本报记者 卫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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