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吴亚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中,“每一学年的招生结果须向社会公示”等重要内容被作为法律条文写入。
据介绍,这是自1988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后20年来的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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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吐尔逊·伊不拉音介绍,修订草案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公平性原则,结合自治区实际,从立法角度对教育均衡发展,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收费限制,双语教学等重要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在校内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或者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
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收取学费、杂费,不得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修订草案还规定,学校或教师如有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退学;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采取或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有违法所得的将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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