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几天前,新疆大学科技学院一名大二学生在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溺水身亡。据记者了解,仅今年5月底至今,该水库已发生4起溺水事件,造成5人身亡。
目前正值炎炎夏日,又是学校放暑假的时间,拥有55年历史的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再次成为部分家长心中的痛:许多大中小学的学生常在此游泳避暑,但总有一些孩子永远回不了家。面对又一个假期,我们需要反思的不仅仅是水库为何变成了游泳池。
孩子的监护人和水库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争执从来没有停止过,一对父母将水库管理部门推上被告席,引爆了乌鲁木齐市水库“吞”人第一案。
12岁少年水库溺水 讨要说法最终败诉 近日,乌市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军军父母的诉讼请求。12岁的军军和两个小伙伴在乌鲁木齐市红雁池水库玩耍时,在红雁池水产公司大门内西侧150米处水域游泳的军军溺水身亡。
军军的父母多次找红雁池水库管理部门协商,想讨个说法,未果。
无奈之下,军军的父母将管理水库的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源水公司)、乌鲁木齐市红雁水产综合开发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十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红雁池水库是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用地,并不是供居民游玩休闲的娱乐场所。红雁池水库并非经营性娱乐场所,两被告对进入水库游玩的公民的生命安全不负法定保护义务,且两方在水库周围显著位置设置了多处警示牌,已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军军已满12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进入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但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擅自进入水库导致溺水身亡,对此损害后果,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围绕红雁池水库发生的死亡赔偿纠纷从未间断过,以前出现事故大多数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像军军父母起诉至法院的还是第一例。
警示标志视而不见 频频续写“死亡档案” 建于1943年、1953年投入使用的红雁池水库,原本担负着乌鲁木齐地区的农业用水、附近电厂发电用水供应及防洪的重任,现在却成为很多家庭的“灾难制造者”。
“这种事早已不是第一次见了,年年如此。”在乌鲁木齐市生活了四十多年的游泳爱好者汪勇无奈地说。据了解,2003年,红雁池水库曾淹死过24人,创下了近年来的最高纪录。
家住乌鲁木齐市燕尔窝路的王大妈告诉记者:“以前,这里(红雁池水库)经常有人淹死,后来虽然有关部门设了警示标志,但有的人根本不听劝告,不是翻栏杆,就是钻栏杆,想尽各种办法进入,挡也挡不住。”
根据水法、河道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水库作为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允许在其周围安装设置围栏,不允许游玩及游泳,因为安装围栏会影响防洪与渠道的正常管理。部分单位和市民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及其中的利害关系,遂将各种落水事故责任归咎于天山源水公司未在库区及和平渠安装围栏。
为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天山源水公司除在库区及渠道周围设立警示牌、加强巡查以外,在不影响正常行洪的地段内(根据防洪情况随时拆除),安装了防护栏。
汪勇告诉记者:“就是安了防护栏也拦不住爱游泳的人。这里虽然远离市区,但仍有人不顾危险,舍近求远到此游泳!说白了,还是乌鲁木齐的游泳馆太少了。”
水库频发“吞”人事件 反衬出行政管理盲点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现有居民235万,而正规游泳馆却不足十座。显然,现有的游泳馆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委员、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振华说,目前乌市的游泳设施确实应当尽快适应群众的需求,有关部门可否考虑,在人员密集区建一些游泳馆,减少前往水库游泳所带来的安全隐患。
新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磊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水库不是游泳场所,水库的管理者也没有义务禁止市民进入游泳。频发的水库"吞"人事件,应当引起水库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加强对水库的安全管理力度,强化责任意识,防止市民进入水库游泳。建议立法部门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赋予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权,让他们有权管理进入水库游泳的市民。另外,建议相关规划和体育部门,按人员分布建一些游泳场所,以满足人们文体活动的需求。”
本报乌鲁木齐7月2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