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域内的律学,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而独特的领域,也是中华法系传统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至显之学,律学始终在现实主义的理路中发展演进,它萌芽于先秦年代,滥觞于秦汉之际,独立于魏晋之间,成熟于隋唐之时,至宋元时期走向衰微,在风云丕变的明清两朝最后终结。
以历史观,律学传统或可做如下的描述:它是一种之于其时官方立法的合作主义态度,一种以道德公义为终极追求的现实主义的学术取向;它追求一种“礼律两不相失”的社会秩序图景,对通过技术化的努力完善法制、实现社会正义保有充分的信心,并付诸有效的释法实践;它不拒斥方法论的多元,甚至对其自身学术成分的“杂糅”也并不反感;它身处体制之内,却在不放弃自己的道德追求和理想原则的同时以其圆通的生存哲学而赢得了体制的尊重并有效地影响了体制;它重视知识的积淀与传统的承继,却并非泥古不化,反而对于因应时代的创新求变秉持一贯肯认与提倡的态度。
然而,近现代中国的法制建构从语词到体系的“西化”肇始已久,权利主义取向与“权利—权力”的二元分析模式,早已成为中国法学甚至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意识。在这样一种话语背景之下探析律学传统的现代意蕴,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启示意义上的知识考古学表达。
在与权力的博弈中,律学(包括官方律学和私家律学)始终以一种体制的伴生物的面目出现,它依附于体制却又不安于体制,试图在获取体制的保障之后完成对体制的超越,以求达致其所孜孜以求的社会秩序图景。这种现实主义进路的理想追求和积极入世的乐天心态对于当下的学人有着多方面的借鉴意义:首先,传统律学突破了之于体制的二元思考场域,很好地解决了“入世”的问题,化解了对现实权力系统的任何不恰适的反感情绪,这无疑给那些仍然在“入世”和“出世”之间挣扎的知识分子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传统范本,最终也会对其走出简单化的思维误区大有助益。其次,对于那些沉潜于体制而又在某种程度上缺失了理想追求、道德勇气和问题自觉的所谓学者官员来说,律学传统中那种显明的之于体制的超越意识与道德操守又可以给他们以鞭策和警醒,从而有助于“唤醒”其因受权力蛊惑而日益萎缩的公共良知。
又,即使在完全的儒家化之后,律学也没有走向泥古不化、固步自封,反而在强调传统承继的同时因应时代不断地进行求变和创新。这种批判理性导引下的认同精神与怀疑意识乃至于创新自觉无疑是我们今天的法学研究、法治实践所本应持有的态度。
再则,律学从来不强调研究方法的一元,尽管汉以后基本上是在儒家的体系中进行问题探讨与法理实践的,但是,律学研究经由逻辑化、抽象化和系统化而在方法论上经历了一个从一元取向到多元角力的过程,比照于今天法学研究中笃信某一种主义、视角、学派、立场的自以为是的偏驳做法,这一点尤其显得可贵。
又,律学群体一直以来具有严谨的学术做派与操守。律学家们在释律与协助立法的时候大都保有一种学术上的敬畏。他们在字句义理上斟酌反复,真正做到了“穷天人之际,究古今之变”。张斐在《律注表》中对“故”、“失”、“谩”、“诈”、“不敬”、“斗”、“戏”等律法词语的精彩阐释可为佐证:“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
另外,与西方近世法学的性恶预设不同,律学尤其汉以后的律学基本上是在儒家性善的前设下探讨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系列命题的。在之于律学传统的追怀中,我们可以强烈体味到古代先哲对根植于人性的“善”的护持和阐扬。相较于西方的近世法学关注外在规则之于人的规制和导引,中国传统律学更加重视人的自律,其对塑造人的秩序自觉与伦理良知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充满信心的认为法律规制的最高境界是一种道德圆满的善的“无讼之国”,这种性善追求与规则实践为浸淫在“性恶”之规则下的当下法律学人提供了一种截然不同的思考理路,对于一味关注法律的边界强制问题的一元倾向也是一种警醒。
千年的演进与传承,律学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理资源与学术沉淀,其中既有对正义、秩序等终极价值的审慎探讨与深度追问,又有对某些法学概念、律条适用问题的精当阐释,对法制体系化建构的独到见解———这些都可以为今天的法学研究乃至法治建构提供一种取之不尽并且一般不会发生水土不服问题的本土资源———尽管当下所有之于法学与法治的设问和求解都预设了一个“现代”的语境。当然,在西方语词业已在中国的法学领域树立话语霸权的当下,对于律学传统的再挖掘也必须要审慎地对东西方法律传统与异质论式的衔接及交融问题予以细致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