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依伯要92岁老太收养自己
福州晋安区民政局本来办理了收养登记,结果又撤销,依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本报讯(记者 刘清华)收养小孩是很正常的事情,可50多岁依伯要做90多岁老太养子的事情你听说过没?
今年1月,福州晋安区民政局同意了陈依伯提出的愿意被黄老太收养的请求,双方一个54岁,一个92岁。
黄老太今年92岁,没有生育,丈夫解放前就去世了,留下几间老屋。
1951年,黄老太抱养了一个女孩。养女长大结婚后生育一女,不久就病死了,女婿郑先生几年后再婚。黄老太信佛,曾经到寺庙修行一段时间。陈依伯今年54岁,是黄老太的侄子。
今年1月,陈依伯走进晋安区民政局,要求被92岁的黄老太收养,并提供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审查了材料,认为他们符合《收养法》相关规定,给他们颁发了《收养登记》。
可到了3月6日,黄老太的原女婿郑先生突然向晋安区民政局提出诉状,要求撤销收养行为。理由是,陈依伯54岁了,超过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限制。黄老太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收养。
原本是一件好事,为什么突然出现这种变故?
相关材料表明,2007年初,福州机场高速修建需动迁黄老太的老屋,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不久,黄老太被接到老人公寓生活。
2007年10月,陈依伯将黄老太接到自己家里生活。郑先生说,他想探望老人,但陈依伯不让,陈依伯有争夺黄老太遗产之嫌。
陈依伯称,几十年来,他对黄老太进行了赡养,要求与黄老太确认收养关系,是为了更好地赡养黄老太。
接到诉状后,晋安区民政局对收养登记进行重新审理。《收养法》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能不能超过18周岁呢?为此,晋安区民政局向省民政厅的贾科长进行咨询。
“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贾科长也拿捏不准,干脆直接问国家民政部。民政部工作人员说,《收养法》对被收养人的年龄没有作具体规定,从法律上讲可以不受18周岁的限制。
后来,晋安区民政局查实,早在2007年8月黄老太就出现老年痴呆症状。今年1月,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出黄老太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晋安区民政局认为陈依伯和黄老太的收养关系不合法,撤销了收养登记。
陈依伯对这一结果很不满意,直接向福州市民政局反映。
3月23日,福州市民政局对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陈依伯是黄老太的侄子,如黄老太的丈夫还活着,以夫妻名义共同收养,则陈依伯符合“收养三代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的法定条件。现黄老太的丈夫已经去世,双方已不存在任何亲缘关系,因此确认该收养行为无效。
陈依伯还是不服,6月4日将晋安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与黄老太的收养关系。
晋安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正在审理阶段。法院法官表示,当事人因收养关系而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这在福州还是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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