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浏)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该局近日下发通知,印发了国家发改委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相关电价政策作出了规定。此次电价调整规定从本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市物价局指出,此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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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本报讯 (记者 刘浏) 近日,市物价局还公布了目前我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
●合表用户(1kv以下):电价标准为0.5224元/度。
●城乡“一户一表”用户:
月用电60度以内的,平段和峰段均为0.4724元/度,平水期和枯水期的谷段为0.2295元/度,丰水期谷段为0.1510元/度;
月用电61-100度的,在上述标准上加收0.05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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