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月内,广东顺德连续发生了两起女司机开车追撞劫匪的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2008年7月1日傍晚,顺德容桂南区一十字路口,两名劫匪趁一名女司机等待通过绿色信号灯时,敲破车窗玻璃抢走了20万元。
女司机沉着应对,先是驾车高速追赶,迫使一名劫匪摔下摩托车,之后又逆行撞倒第二名劫匪,当场夺回被抢的20万元现金。
2008年7月13日凌晨,女司机龙女士在顺德某社区自己车库门口开车出来后,被早已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抢去1万多元现金。劫匪得手后迅速坐上一辆摩托车逃窜,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击,结果当场撞死劫匪一人,撞伤一人,一人逃掉。
在顺德从事多年交通事故案件的苏用和律师认为,女司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做出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不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但由于她是主动撞击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女司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因为两位女司机的行为均已超过正当防卫有效期,其驾车撞人的后续行为即构成另一新的犯罪。劫匪已经得手并离去,其对司机的抢劫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对其人身危害形成的威胁也已消失,而司机此时进行反击,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有效时间。还有网民认为,生命权大于财产权,为1万元钱就驾车撞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争论,彰显社会的理性
道德谴责往往是无底线的,过去针对罪犯的行动,被害人或他人哪怕是把他们置之死地,社会舆论都会鼓掌喝彩,全然不顾法律程序是否正义,就是所谓的“恨之欲其死”。
但对两起女司机撞劫匪的热议,该撞与不该撞的意见参半,大家不是只站在道德的角度,凭感性去评价这一事件,而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理性地去分析这一事件,彰显了社会的理性和社会评价的公正性,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这种争议不但有个案价值,而且对立法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它反映了民众对正当防卫的需求限度。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就是在民意需求中得以确立并完善的。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的行为。正当防卫制度是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法确立正当防卫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背后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社会治安一度恶化,特别是“好人怕坏人”、“路见不平无人敢管”的不正常社会风气日益严重。在公立救济不能及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民众普遍有一种强烈的愿望,就是加强对正当防卫的法律保障,强化公民的防卫权利。
民众的这种强烈愿望是立法机关确立与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直接依据,在屡次刑法修订中,正当防卫的限度被逐步放宽,特别是97刑法在突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的同时,明确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并列作为正当防卫的保护权益,从而合理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保护范围。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说明了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手段,利于指导公民积极实行正当防卫。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公民对实行正当防卫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容易被以防卫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疑虑与担心。特别是规定了“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被称之为“无限防卫权”。
评价,撞劫匪如何定性
在这一事件中女司机的行为如何定性是焦点问题。一般来说,正当防卫的成立有五个条件,即防卫前提必须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在上述两起女司机撞劫匪事件中,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目的条件无疑是具备的,争议在于防卫时间是否适当,防卫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防卫时间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爱法律保护的权益仍然处于现实、紧迫的侵害、威胁之中,在财产性违法犯罪中,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实行正当防卫。上述两起案件中,虽然劫匪抢劫行为和对女司机的人身安全危害状态已经结束,但抢劫行为导致财产损害状态仍在持续中,劫匪并没有离开现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另一方面这种状态还可以通过防卫来制止或者排除,因此,女司机的防卫是适时的。
女司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量,一是防卫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二是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害不单纯以防卫的结果来评价,规制的是防卫行为造成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损害相比过于悬殊的情形。根据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女司机与劫匪力量悬殊,决定了女司机只能选择最顺手的工具即驾驶的车辆来进行防卫。从保护的合法权益、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相比,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对两起事件的讨论中,有人以生命权大于财产权,认为女司机撞劫匪的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狭隘的,如果这种认识成立的话,就没有必要对抢劫犯罪规定无限防卫权了,遇到劫匪被害人也只能乖乖破财消灾而不能奋起反击了。
反思,法律指引应明确
对于正当防卫,我国理论界一直处于难弃难离的矛盾之中。比如无限防卫权,赋予公民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可以采取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措施,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多数学者认为这样规定也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提高到了不应有的地位。赋予公民这种过分宽泛的权利背后,隐藏着极大的危险,就是公民个人的私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国家的公力的作用。这无异于鼓励防卫人利用无限防卫权的合法形式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不应有的侵害。
理论基础的暧昧,使立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特别是“必要限度”的确定,并不那么明晰。关于防卫是否过当的讨论与争执,不只是在该两起事件中才有,在法院受理的每一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子,都存在着类似的争议。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刑法实务中的一个软肋。
防卫权作为一种对抗邪恶犯罪的权利,应该受到刑法、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和肯定。但防卫权的意义和价值并不在于制裁和惩罚犯罪行为,而对两起事件的讨论中,对女司机行为鼓与呼的支持者占了上风,在网络上显然有一种对歹徒置之死地而后快的发泄。网上更多的支持者希望通过这些事件,给劫匪一个忠告:只要你实施暴力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制你于死地!这种以暴制暴、以牙还牙的民意已经把正当防卫当成了一种制裁方式和惩罚措施,与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指示或者引导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但是由于理论的分歧与立法的模糊,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立法者没说清,司法者道不明,普通老百姓又如何能够弄明白,怎么知道遇到类似危险的时候该怎么办?所以,我们期待着立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应该更加明确。在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可以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规范,以其对公众起到明确的指引作用。在网上有人提议将这两起案例的处理作为判例,发挥其标本作用,我们认为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