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汪国辉 |
景德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主犯张国平 |
景德镇黑帮案鹰潭宣判
汪国辉、张国平等31人罪行写满厚厚264页
整整264页的判决书,一本写满累累罪行的书。昨日上午,在鹰潭市公安看守所公开宣判大会现场,汪国辉、张国平等12人在武警、法警的押解下,每人都领到一本这样的判决书。鹰潭市中级法院法官告诉记者,此次景德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鹰潭审判史上被告人数最多的一次,这一判决书也成为鹰潭市中级法院建院以来最厚的判决书。
当日,在鹰潭、贵溪和余江三地看守所,共有31人签收这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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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景德镇黑帮案鹰潭一审宣判
昨日上午,鹰潭市公安看守所办公大楼前戒备森严,10余名武警战士荷枪实弹,将办公大楼前院围住。办公大楼前写着“公开宣判大会”几个白底黑色大字。
8时40分,12名男子被武警战士和法警依次押到看守所办公大楼前,站成一排。汪国辉被安排站在第一号位置上,之后依次为张国平等。
8时53分,书记员端着一叠共18本判决书走上宣判主席台。记者上前翻开一看,竟然有264页。
8时54分,审判长、公诉人和书记员站在宣判主席台前,由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结果。因为当日上午鹰潭气温很高,所以审判长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没有全文照读判决书,而是宣读部分内容后,安排武警战士和法警将12人押解到办公大楼前阴凉处,由被告人自行寻找与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关的内容,阅读确认后再签收判决书。
在宣判现场,只有汪国辉一名被告人情绪激动,表示不服判决。当记者询问其是否决定上诉时,汪国辉没有正面回答。
当日上午在鹰潭看守所公开宣判后,众法官又赶往余江看守所宣判。下午,被关押在贵溪看守所的其他被告人也签收了同样的判决书。
据了解,案件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判指定管辖的决定,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以31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于2007年2月1日、2月12日、4月13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07年6月28日,景德镇市珠山分局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案件移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7月23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向鹰潭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B.黑帮头目汪国辉拒收判决书
汪国辉为何情绪激动呢?因为他认为自己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因而拒绝签收判决书。但当法官告知,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但不能拒绝签收判决书时,他才勉强地在判决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法官表示,以汪国辉、张国平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一,该犯罪组织结构稳定,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要求;其二,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维持该组织的活动;其三,该组织从2003年开始,有组织地多次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和生活、经济秩序;其四,该组织称霸一方,采取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手段,对当地人的经济行为形成重大影响。
法院认定,汪国辉先后网罗张华、余志斌、于强、王新一等人为其“小弟”,经常寻衅滋事。张国平纠集郭志光、巢振龙、朱建立(另案处理)、王敏新、沈国锋等人为其“小弟”。朱建立、王敏新手下又有一帮“小弟”,这些“小弟”平时各自直接跟随朱、王二人,如果需要帮忙时则由张国平调人,遇到大事时,则由张国平通过朱、王等人对组织成员统一调配。
2003年以来,以汪国辉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网罗了以张国平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汪国辉在经济上扶持张国平,张国平拜汪国辉为“大哥”,对汪国辉言听计从,接受汪国辉的指挥,带领自己的“小弟”去违法犯罪。
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张国平通过“小弟” 采取非法手段,在昌河426数控厂房工程、昌河502工程、唐英大道-海畅支线工程等工程中接到工程业务,或敲诈勒索到钱财后,用于支撑“小弟”们的吃喝玩乐,并分给“小弟”们一些利润,来笼络人心。
因此,法院认定,汪国辉、张国平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面对判决结果,汪国辉向记者表示,等他出监狱的那天,就是他出家的那天,他说已经看透了自己。当记者询问看透自己什么时,他一次又一次地摇头不语。
C.景德镇黑帮罪行档案
1.故意伤害
2005年10月,为争夺景德镇市瓷校新操场工程,王敏新等人与方和平(另案处理)发生冲突,方和平指使他人在景德镇市广场南路的林萍红茶馆将王敏新、王敏强、余文涛等人砍伤。事后,张国平安排人员、住处照顾王敏新,并纠集指使朱建立等人,寻找方和平以实施报复。
之后的一天,王敏新伙同侯克成、沈国锋等人持4支枪,将邓平金挟持到昌江区竟成镇青塘的灰坝上,用枪托殴打邓平金,并追问方和平的下落。因邓平金未说,王敏新指使沈国锋等人,持刀在景德镇市第三医院门口将邓砍伤。经法医鉴定,邓平金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2.妨害公务
2006年1月21日下午2时30分许,在景德镇市日新百货超市门口,李向东驾驶福特小汽车追尾撞上石福生驾驶的小货车,引起现场交通堵塞。当时,路过此地与李向东相识的朱建立见此,与石福生发生争执,并殴打石福生,被接警后赶到现场的交警范泉兴制止,并要求双方到交警四大队接受处理。石福生被打而离开,故由范泉兴将石的小货车开到交警四大队。随后跟来的朱建立以范泉兴放走了小货车司机、处理不公为由,纠集并伙同沈孝云、余传红、余传龙、吴昊等人,持铁勺等物,在交警四大队门口殴打范泉兴。之后,众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范泉兴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3.非法买卖枪支
2004年7月的一天,洪国彬(现已判刑)在福建省福清市打电话给汪国辉,称其要3万元买几把“东西”。汪国辉明知洪国彬向其要钱买枪,仍同意出资3万元,并汇至洪国彬在福清市以“石建义”化名办理的银行卡上。洪国彬收到汪国辉3万元后,伙同李康年(现已判刑)在福清市购得3支枪,分别为1支来复枪、1支单管猎枪及1支仿六四式手枪。洪购得枪支后,安排人员将枪支运回景德镇。
4.强迫交易
2003年,王敏新等4人窜至大江房地产工地,先后找到承建商李新华、熊进源、傅文华、王福鉴,要求承揽材料供应业务。王福鉴告诉王敏新等人该业务已由杨小伟接下。王敏新等人不同意,便与杨小伟谈判,最后逼迫杨小伟将该工程中的砖业务给王敏新等人。后来,王敏新等人一共做了4幢房子的砖供应业务,共获利近1万元。王敏新、侯克成各分得两三千元,李金和、余文涛各分得1000元。
5.贩卖毒品
2006年8月,张华带手下“小弟”张凯明、范建明、李三宝、范光明(均已判刑)、王志华租住在景德镇市珠山区戴家弄,由张华负责房租费及日常开支。后张华接受余志斌的委托,安排张凯明等6人帮余志斌贩卖麻古、K粉等毒品。同年9月,在张凯明的提议下,同意范建明、张凯明、蒋光辉3人在浙江余姚贩卖麻古50克。
6.窝藏
200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洪国彬打电话给汪国辉。汪明知洪是涉嫌故意杀人的逃犯,仍到洪的前妻朱某家中与洪见面,并于次日下午,在景德镇市珠山大桥下,汪拿出两万元交由朱转给洪。
同年八九月间的一个晚上,汪接到洪电话后,便到景德镇第九中学旁刘某家中与洪见面,并交给洪1万元钱。同年11月,在景德镇开门子爵士酒吧,汪将3万元交由他人转交给洪。2004年三四月份,在安徽芜湖市宾馆,汪将1.2万元交给洪。2004年八九月份,在开门子大酒店门口的中国银行,汪又给洪5000元。
D.30名团伙成员一审分别获刑
汪国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一审获刑10年6个月,追缴非法所得50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车1辆。
张国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一审获刑10年,处罚金10万元,没收作案车1辆。
李金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11年,处罚金4000元。
余传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赌博罪,一审获刑9年,处罚金4000元。
巢振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有累犯情节,一审获刑8年,处罚金2000元。
钟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一审获刑8年,处罚金4000元。
吴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一审获刑8年,处罚金2000元。
余传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一审获刑7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
王敏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有自首情节,一审获刑7年,处罚金8万元。
沈国锋、沈孝云、钟炎、郭志光、余朝阳、陶景、侯克成、余文涛、王小平、雷宗爱、张华等11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审分别获刑7年至两年6个月不等。
徐德胜、章后武、徐辉胜、于强、祝文军、黄国根、朱建文、余志斌、余国强、陈龙等10人因犯寻衅滋事罪等,一审获刑两年1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另外,王新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非法所得10万元。文/图 记者刘祚保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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