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接受信用卡消费,把关不严后果很严重
申女士的卡被恶意消费8600元一案,法院判了
信用卡刷了多少,商家赔多少
□见习记者 刘涛
本报讯 信用卡丢失后被他人恶意消费8600元,信用卡主人申女士一气之下将办卡银行、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还款损失等费用共计12000元。
信用卡消费,两个签名严重不符
2007年9月21日,市民申女士不慎将一张在广东发展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丢失,当天下午即电话挂失。在挂失时得知,她的卡于15时45分许,在郑州锦荣商贸城一商户的POS机上消费人民币8600元,商户为裴先生。申女士认为,在她办理此信用卡时,银行方面已告知其该卡使用的相关使用信息:客户在取得该卡后须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该卡在刷卡消费时无须提供密码等。但是,2007年9月21日该信用卡消费时,在消费签单上所签的名字却为“王园”,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申××”严重不符。“银行与商户应负责赔偿损失”。
商户未尽审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
广发行郑州分行辩称,其与申女士签订办卡协议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申女士已知在刷卡消费时没有密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消费单据的审核义务在商户,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商户裴先生则辩称,他在客户刷卡时未让其出示身份证存在过错,但已核对签名,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规定,经营者在接受客户刷卡消费时,应对客户的签名和信用卡背面的签名进行核对。但是裴某在接受刷卡消费时,针对严重不符的两个签名,未尽审查义务,致使申女士信用卡被他人刷卡消费,存在严重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申女士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8632.2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银行在本次刷卡消费时不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线索提供 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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