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发表咨询文件,就设立性罪犯名册提出临时建议,咨询期至10月31日止。
法改会建议设立行政机制,作为临时措施,让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以及与精神上没有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查核准雇员是否有性罪行的刑事定罪纪录。
雇主不会强制进行有关查核,而有关罪行纪录的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自行提出。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29日在记者会上表示,建议机制属只须透过行政办法,毋须立法便可从速施行。他指出,委员会期望最终为性罪犯的治疗、自新、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设计全面的机制,让公众获得较佳的保障。
咨询文件指出,不赞成依循美国的模式,引入可供公众人士查阅的性罪犯名册。法改会建议,查核申请须由求职者主动提出,准雇主须取得其同意,才可向警方查核其性罪行刑事纪录。
然而,邓乐勤表示,除了少数例外情况,香港没有机制容许雇主即使在取得雇员的同意下,查核准雇员相关的过往定罪纪录。
法例目前准许就已注册的校董和教员、幼儿托管人,以及已注册的社工,进行刑事罪行纪录查核。但部分工作时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人士,包括补习导师、音乐教师、运动教练、儿童病房员工,以及青少年中心及教会的志愿者等,现时没有途径,查核他们的刑事罪行纪录。
法改会强调,建议机制温和,拟定建议时,已从人权及私隐权的层面,考虑使用刑事定罪纪录来审查工作申请的影响。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