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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 不反垄断地位不反做大做强

  8月1日是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实施的日子。随着这一天的临近,很多企业尤其是占有行业垄断地位的跨国公司纷纷应对,有的对自己系统的商务贸易开展突击检查,有的进行内部规制和法律培训,有的企业甚至已开始研究“谁可能成为中国反垄断调查的第一个被告?”《反垄断法》的实施究竟会给企业带来什么影响呢?

  反垄断不反做大做强

  在北京广安门医院的病房里,我国最早一批反垄断法专家吴炯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曾担任过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门领导职务的吴炯对反垄断法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吴炯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深化改革和加速政府职能转变的结果,既对国内企业和消费者承担了责任,又让全世界投资者知道,中国提供的商业环境是安全的。

  欧盟在本月23日正式做出决定,批准德国保时捷汽车控股股份公司收购德国大众汽车集团。欧盟在当天发表的公报中说,调查结论认为,这两家德国汽车企业的合并将不会对本地区的市场竞争造成明显损害,因此决定批准这宗并购交易。此前,欧洲保时捷汽车控股股份公司首席执行总裁魏德进博士曾表示:“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世界上最强大且最具创新力的汽车联盟,以有效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吴炯说,这个例子可以充分说明:反垄断不反垄断地位,不反企业做大做强。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原则上,与美国、欧盟等的同类法律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对市场竞争环境进行法律规制,并不打压跨国公司的经营,相反,很欢迎。其实,即使是垄断性企业,也无需忧虑担心,因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垄断地位,来挤压其他竞争者,使消费者不受益。《反垄断法》反对这种滥用行为,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促进创新

  垄断和创新几乎可以认为是对立的,因此反垄断的迫切性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就日显突出。吴炯说,为什么欧盟继2004年3月对微软开出第一张4.97亿欧元的罚单后,又在2006年7月开出了2.8亿欧元、2007年3月开出了每天300万欧元的罚单?因为欧盟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其优势地位,在今年2月,欧盟又对微软开出了8.99亿欧元的罚单。同样,欧盟对英特尔的反垄断指控,也是看到了垄断对市场造成的危害。一个被垄断的没有了竞争的市场,如何能是一个有活力的市场?

  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如果利用自己的优势,为竞争对手设置障碍,打压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产品及价格,这种行为就必然要面对反垄断的指控。英特尔公司在过去的一些年里,每年都要投入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研发资金,几乎超过该行业其他公司的总和,但主要把资金用在了渐进性创新上,基础性创新和根本性创新资金基本没有。尽管如此,英特尔依然可以利用原有的技术优势,打压竞争对手,为竞争对手设限。这种局面下,何来创新?

  吴炯认为,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要充分认识到良性竞争和不断创新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只有这样,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再提高,市场才会生气蓬勃,更好更多的产品才会不断涌现。企业在竞争中要自律,才能互利、双赢。企业要明白:使别人有饭吃,自己才能吃得更好。

  反垄断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外资以并购国内企业或者其他方式实行垄断经营的问题,吴炯说,《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今年全国人大工作报告中就特别提到:《反垄断法》明确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之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既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近日的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并购徐工集团被否一案就是例证。

  对于《反垄断法》的实施,吴炯寄予厚望。她说,这部法律的实施一定会对市场环境产生方方面面的积极影响。不过,也要看到,《反垄断法》的执行是一个艰巨的过程,甚至可能旷日持久。像欧盟对英特尔的调查从2001年开始,但预计到2010年才会开庭审理。现在是一个国内国外发展变化都很迅速的时代,不确定性大大增强。不仅看似行为相似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审理,至于不同时间、地点,甚至不同执法、司法人员,都会有不同判断,得到统一结论很难。《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一大批既要懂法律又要懂经济,甚至还要对高科技、工程建筑、金融财会等专门知识有一定了解的人才。

  反垄断不能有法难行(金台时评)

  □王琳 《 市场报 》

  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面对公众对该部法律实施前景的种种担忧,《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也只能提出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

  这部仅有八章五十七条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原则上有些类似于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在“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之下,条文中充斥着极具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官员曾指出,《反垄断法》中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各方面的规定都需要释义性配套法规。

  《反垄断法》也再一次将“立法不作为”这一腐败现象展露在我们面前。之前的《物权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存在“预备期内风平浪静”的沉默。行政立法部门似乎已习惯了先让缺胳膊缺腿的法律带病在岗,然后再根据这部带病之法产生的相关问题,拾遗补缺,定规立制。同样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地方性立法和政府规章也还曾在一段时间里呈现出短暂的井喷现象。

  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过渡期”制度。如果“过渡期”是不必要的,那就直接让法律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同样是常见的法律生效日的选择。如果“过渡期”是必要的,配套规定则应在授权的时间内如期完成。问题是,现在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实施之前或至少是同期制定出相应法规、规章。这样的立法拖延或“立法不作为”已成为一种现象,光靠全国人大常委会“督促”恐怕是无济于事的。参照最近公布的两份信访新规,对“立法不作为”的相关部门,也应使之背负相应的责任,尤其是领导责任。法律授权立法而法迟迟不立,这本身就是腐败行为。

  无救济则无权利,无惩治则无职责,无良法则无法治。立法机关若连该立的配套法规都不能通过监督去促成,那必是法治的灾难。《反垄断法》利剑出鞘之际,却面临出师未捷身“将”死的尴尬,暴露出我们还欠缺获得良法的能力和程序。这不单单是《反垄断法》的问题,而是整个立法的普遍问题。希望权责一致、开放民主的立法体制能够早日完善,为良法之治奠定良法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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