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现将各地区2007年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如下: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山东6省(市)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吉林、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14个省(区、市)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黑龙江、江西、河南3省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河北、山西、内蒙古、海南、贵州、宁夏、新疆7省(区)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
“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40%以上的有北京、天津2个地区;完成进度30%以上的有福建、上海、陕西等15个地区;完成进度20-30%的有云南、四川、湖南、重庆、河北、贵州、内蒙古、山西、吉林、宁夏10个地区;完成进度低于20%的有新疆、海南、青海3个地区。
附表: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地 区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目标(%) 2007年万元GDP能耗 降低率(%) 北 京 -5.00 -6.04 天 津 -4.40 -4.90 河 北 -4.40 -4.02 山 西 -5.60 -4.52 内蒙古 -5.26 -4.50 辽 宁 -4.00 -4.01 吉 林 -4.00 -4.41 黑龙江 -4.00 -4.09 上 海 -4.00 -4.66 江 苏 -4.20 -4.28 浙 江 -4.00 -4.18 安 徽 -4.00 -4.11 福 建 -3.50 -3.51 江 西 -4.00 -4.01 山 东 -4.50 -4.54 河 南 -4.0~-4.5 -4.11 湖 北 -4.00 -4.06 湖 南 -4.00 -4.43 广 东 -3.00 -3.15 广 西 -3.20 -3.31 海 南 -2.50 -0.80 重 庆 -4.00 -4.46 四 川 -4.00 -4.44 贵 州 -4.95 -3.97 云 南 -3.80 -3.98 陕 西 -4.50 -4.54 甘 肃 -4.00 -4.09 青 海 -2.00 -2.20 宁 夏 -4.00 -3.52 新 疆 -4.00 -3.08 注:1、西藏自治区数据暂缺;
2、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依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函;
3、2007年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数。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