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一家超市的门口,随便选择一位消费者,询问:“您是否知道解百纳?”他们十有八九会回答,“解百纳就是葡萄酒的一个品类吧。”如果再问,“那您觉得解百纳是哪个葡萄酒厂专有的吗?”他们十有八九也会回答,“跟哪个酒厂没关系吧,就是一种葡萄酒嘛。
”
看来,“解百纳”是葡萄酒行业的公有资源,已是一个深入人心的事实。7月16日,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葡萄酒生产企业就“解百纳”商标注册事件发布联合声明,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并表示已经就此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张裕和其他葡萄酒企业之间关于“解百纳”的纷争,可以追朔到2001年。当时,张裕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解百纳商标申请,2002年4月,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批准,但立即遭到了长城、中粮、威龙等公司的反对。3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撤消了注册,直到今年5月2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维持解百纳为张裕的注册商标,也就是维持2002年4月的注册。于是就有了12家葡萄酒企业的“7·16联合声明”。
张裕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商标请求,指出张裕的解百纳在1936年向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进行了注册,1937年得到了这个注册。在张裕公司1936年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的证据材料上,注册商品为葡萄酒,商标名称为五角星解百纳,注册证号为第33477号。不过,对于这份证据,中粮酒业提出了异议。中粮认为,从南京第二历史档案馆调取的资料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商标最终核准是五角星加Cabernet,并没有解百纳三个中文字出现。
就这份证据,争议双方各执一词。但问题在于:即便“解百纳”这一译名是张裕首先使用的,张裕也不能说明这个译名作为翻译作品的独特性和显著性。法文“Cabernet”一词音译过来确切的是“嘎百纳”三字,“嘎百纳”可能出现在“解百纳”之先,并且是当时葡萄酒行业的通称,“解百纳”不过在其上稍作变动而已。而且,“解百纳”在2001年之前并未受到中国商标法的保护,1990年代,众多葡萄酒企业就已经开始生产解百纳葡萄酒,并为大众所熟知。
更重要的是,翻译名称的知识产权不同于原创名称的知识产权,而是附属于原创名称的。法文“Cabernet”一词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包括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这三种葡萄,这是葡萄酒行业家喻户晓的惯例,除了中国,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的葡萄酒用“Cabernet”这个直接说明葡萄酒原料的词注册葡萄酒品牌。
显而易见,张裕意在排除其他企业以“Cabernet”系原料生产葡萄酒,而在市场上,张裕的“解百纳”是卖得最贵的。张裕公司以前没有把“解百纳”视作一个商标,而是自觉服从了葡萄酒业对这一品类的命名惯例,和其他酒厂一起在“解百纳”市场上公平竞争。现在,他们看到了“解百纳”品牌背后的利润,欲独占市场,有同行认为已涉嫌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