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31日电(记者范春生) 34个人,在3年多的时间里盗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价值约160万元的钢材,并形成盗窃—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硕标等从2004年7、8月开始,直到2007年3月的3年中,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企业的钢材等物资,采取运输中途转卸、直接盗窃等手段,买通保卫部的警卫人员将被盗物品拉出厂外,并销往相邻的辽阳等地。
34名被告人先后实施盗窃活动26起,盗窃钢材、铜板、生铁等物资300多吨,价值人民币160余万元。在这其中,陈硕标参与作案21起,分得赃款17.7万元;参与职务侵占2起,侵占物品总价值2.3万元,分得赃款4000元。此外,他还参与结伙行贿一起,行贿额3万元。
据悉,34名被告被指控犯有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陈硕标在这一盗窃团伙中明显处于主要地位,为主犯,应予严惩,为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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